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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2021-00936 文号 宁水规发〔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08-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水规发〔2021〕2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能,自治区水利厅编制了《宁夏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管理,促进政策贯彻落实,规范资金使用,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督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落实移民工作主体责任,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夏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是指水利厅依据职责,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失职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认定、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指导督促县(市、区)级和宁夏农垦集团移民管理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市、区)级和宁夏农垦集团移民管理机构、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项目法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或移民综合监理)的单位是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水利厅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可由水利厅直接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章  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移民管理机构主体责任、管理体制、配套文件、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和审批(审核)、移民安置协议、实施管理、年度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移民验收、档案管理、监督评估、信访稳定和问题整改等。

第八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移民管理机构主体责任、配套文件、人口核定、后期扶持规划、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信访稳定及问题整改等。

第九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专项检查、稽察和内部审计等形式,可利用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统筹安排开展并实现成果共享。对于当年已接受上级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县(市、区),原则上同一年度不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

对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及农垦集团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1万人以下的县(市、区)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涉及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县(市、区)的,可实行联动机制,在同一时间安排开展。

第十条  监督检查以明察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暗访方式。监督检查主要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实施监督检查;

(四)编制监督检查报告;

(五)印发监督检查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单位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第四章  问题认定

第十二条  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是指水库移民政策实施中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问题。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级别。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见附件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反馈、交换意见并进行问题确认。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3。

第十四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对存在异议的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水利厅或监督检查单位依据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接受或拒绝申辩的决定。

  

第五章  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  在问题确认及申辩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概况;

(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四)存在的问题及依据;

(五)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六条  水利厅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印发整改通知,督促被监督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据本实施细则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报送水利厅。水利厅视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是指对移民管理机构、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的责任追究。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是指对直接负责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水利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归属的人民政府或直接对移民管理机构实施责任追究,同时责成移民管理机构对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

(四)建议降职、停职或调整岗位;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问题等级认定为“一般”和“较重”的,由水利厅按照第二十条(一)项和第二十一条(一)项实施责任追究。

问题等级认定为“严重”的,由水利厅按照第二十条(一)(二)(三)(四)项和第二十一条(一)(二)(三)(四)(五)项实施责任追究。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见附件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见附件5。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隐匿问题或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失察的;

(二)滥用监督检查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与被监督检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及被检查单位秘密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09月0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08月31日。

  

附件:1.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问题严重程度

      分类表

      3.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

      4.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

      5.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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