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463 | 文号 | 宁水规发〔2025〕7号 | 发布日期 | 2025-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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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水规发〔2025〕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
第四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检测和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
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第二章 终身责任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管理模式的,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质量责任,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核查并签发的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检测、监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进行服务,不得提供虚假和不实报告,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责任单位直接负责人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相应责任,对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证书、证明等资料负责。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完)工后永久性标识等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2)。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和任命文件、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中标(参建)单位资质文件复印件、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资格)文件复印件等。
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建立水利工程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包括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
(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材料等。
工程档案中有关直接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材料,作为直接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及时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质量终身责任标识(附件3)。按照单位工程或标段工程载明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责任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识设置基本要求:
(一)标识尺寸为800mm×600mm,采用凹刻、宋体;
(二)建设期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注明其在岗起止时间;
(三)渠道、堤防等线性工程,标牌应按照标段设置,载明标段起止桩号。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四)存在其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或者处理后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
因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单位供应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事故调查单位应当将质量问题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人为依法履行公职人员的,将违法违规相关材料移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二)责任人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其他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依法依规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参建项目发生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单位已合并、分立或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责任人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参建项目发生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原《宁夏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自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