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5-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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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自治区水利厅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水利厅 |
《宁夏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2018年5月,宁夏率先在全国水利系统制定出台了《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宁水办发〔2018〕22号),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各责任单位质量责任、履职要求、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2021年11月,水利部制定印发了《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我区结合工作实际,于2022年11月制定出台《宁夏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宁水规发〔2022〕10号)。2024年12月,水利厅将该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底。
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以第52号发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4年11月22日,水利部令以第57号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虽然水利部《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仍然有效,但鉴于《宁夏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即将到期,且为保证与水利部上位法有关内容保持一致,修订《宁夏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十分必要,本次修订印发后,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为5年。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修订稿)》共五章2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责任单位包括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等。
2、终身责任(第五条至第十条):明确质量终身责任要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区、市、县三级监督责任,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总承包单位相应责任划分以及责任人责任划分,应该承担的责任等。以及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按各自职责所承担的责任。
3、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明确质量终身责任承诺,项目责任人授权,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备案要求及所提交资料规定,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管理要求,按照水利部质量考核细则,工程现场要设置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标牌,完工后设置质量标识等规定。
4、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在什么情况下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以及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等规定。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或责任单位合并、撤销宣告破产而免除责任人责任。
5、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细则》施行日期、有效期以及原文件废止情况和解释权。
四、主要问题说明
1、什么是质量终身责任?
答: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指那些人员?
答:本细则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
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检测和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
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3、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那些责任?
答: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4、实行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管理模式的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如何承担?
答: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管理模式的,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质量责任,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各单位负责人对质量负那些责任?
答: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核查并签发的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检测、监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进行服务,不得提供虚假和不实报告及不合格产品,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6、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答: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和任命文件、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中标(参建)单位资质文件复印件、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资格)文件复印件等。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水利工程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包括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二是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材料等;三是工程档案中有关直接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材料,作为直接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
8、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是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是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四是存在其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9、对发生以上情形的,如何对相关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答:对发生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是责任人为依法履行公职人员的,将违法违规相关材料移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二是责任人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三是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其他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四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0、责任人已离开原单位或责任单位已不在的,是否还追究质量责任?
答: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参建项目发生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单位已合并、分立或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责任人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参建项目发生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