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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绩效考评及资金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2252 文号 宁水建发〔2015〕39号 发布日期 2015-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绩效考评及资金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水建发〔201539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良性运行机制,促进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经水利厅厅务会审定,现将《宁夏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绩效考评及资金奖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51124


宁夏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绩效考评及资金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深化改革保障水安全的意见》(宁党办〔20153号)精神,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评价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绩效,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发挥,结合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含农垦集团)管理的各类公益性及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3级以下堤防,淤地坝、各类蓄水塘坝(池),过闸流量小于100立方米每秒的独立水闸,流量小于10立方米每秒或总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小型泵站,灌溉支渠及以下或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的灌溉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支沟及以下的农田排水沟道及其配套建筑物,灌排机井,各类集中式农村人饮安全供水工程,高效节灌工程等。不包括经营性或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工程维修养护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筹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部门,统筹中央财政、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用于对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奖补。

县(区)级财政应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纳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准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不足部分,通过水价改革或受益主体自筹解决。

第四条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支出。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工程管理单位的公用经费、在编人员工资、修建办公设施、购置办公设备、弥补经营性亏损、偿还债务以及超出正常维修养护范围和标准的项目开支。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由县(区)级地方政府主导。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养修并重,规范使用、专款专用,保障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

应优先保障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六条 绩效考评以县(区)为单位,分为县(区)级自评、市级考评和自治区级抽查考评。自评由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绩效进行自查考评并量化打分。市级考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邀请同级财政部门及相关专业专家联合组成考评工作组对所辖县(区)进行考评。自治区级抽查考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邀请自治区财政部门及专家联合组成考评工作组,对各市代表县(区)进行考评。

第七条 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030日以前,按照不少于工程总量30%比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附件2),对所辖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绩效进行分类自评和量化打分后,申请市级考评。

申请市级考评应随文提供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工作报告和绩效自评工作报告(报告提纲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市级考评于每年11月组织对所辖县(区)进行考评,考评随机选取的工程数量不少于县(区)小型水利工程总量的10%,且每类工程不少于1处。

考评通过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按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附件2)逐项量化打分。各县(区)考评得分按以下公式计:

县(区)绩效考评得分=市级对该县(区)考评得分×70%+本县(区)自评得分×30%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130日前将所辖各县(区)绩效考评结果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对各市绩效考评得分第一名的县(区)进行抽查考评,代表县的抽查考评得分作为该市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绩效考评得分,参与全区维修养护奖补资金的分配。

第十条 对未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的县(区),重点考核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及工程日常管护情况。对已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的县(区),重点考核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及工程日常管护情况。考评内容详见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绩效考评表(附件2),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考核需要对绩效考评表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绩效考评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80()90分为良好等次,60(含)~8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自治区级抽查考评结果于每年年底前在全区范围公示。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奖补资金安排与年度考评结果直接挂钩。水利厅商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落实奖补资金额度、各市上年度考评得分以及经核定的各市维修养护资金需求总额等因素,确定各市下年度维修养护资金奖补额度。各市以同样方法,负责分配各县(区)资金奖补额度。

资金奖补额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Wi=Mi/∑M*Si/∑ (Si *Mi/∑M)*T

其中:Wi---各市或县(区)奖补资金额度。

Mi---各市或县(区)测算核定的年度维修养护经

费总额。

M---全区或各市测算核定的年度维修养护经费总

额。

Si---各市或县(区)绩效考评得分。

(Si *Mi/∑M)---各市或县(区)绩效考评得分

加权之和。

T---自治区级筹措的年度奖补资金总额或分配市级

的年度奖补资金总额。

第十三条 各县(区)根据上级奖补资金和县级自筹资金落实的总规模,结合辖区工程运行实际,自行确定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由工程管理机构或乡镇编制年度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实施方案,要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自评,并将项目验收自评情况及维修养护年度工作报告(提纲附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工程管理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乡镇,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制管理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或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化队伍承担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工程维修养护合同(协议)要明确相关责任人职责,明确质量和验收标准,严格资金支付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研究制定完善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监管。不断探索和建立适合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新机制。

当年维修养护资金如有结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工作报告、绩效自评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2.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绩效考评表

      3.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奖补额度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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