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彭阳电厂75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清水河涉河建设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6〕50号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审批宁夏彭阳电厂75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清水河建设方案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26年3月31日,自治区水利厅在银川组织相关部门代表和特邀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对随文报送的《宁夏彭阳电厂75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清水河建设方案》和《宁夏彭阳电厂75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清水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形成了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
经研究,宁夏彭阳电厂75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清水河建设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同意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原州区水务局是该项目的建设监管单位。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报送原州区水务局备案,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应及时提请原州区水务局进行核验,经核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项目建成运行期间,如遇河道整治、堤岸整修维护等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汛防凌抢险等,你单位及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抢险相关措施,不得影响工程建设和防汛防凌抢险。
建设项目应在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须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