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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5-08-25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定背景及必要性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诚信意识,2010年,水利厅起草制定了《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宁水建发〔2010〕38号),全面开展我区水利建设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2018年,按照国家、自治区工作部署,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监管程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提升市场主体自律诚信意识,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营造良好市场经营氛围,水利厅对《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规范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和主体从业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9年,水利部制定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对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作出新的指导。水利厅修订出台了《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21〕9号)。

2024年,水利部修订出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水建设〔2019〕306号文废止,鉴于《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到期,修订《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十分必要,本次修订印发后,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为5年。

二、修订的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修订完善《信用管理办法》。

三、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信用管理办法》共九章42条,由于原办法中的“市场主体”修改为:“市场经营主体”,本次共修订40条,保留2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共7条(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管理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信用信息的定义,遵循的原则和分级管理的要求。

第二章 信用评价 共10条(第八条至第十七条)。本章主要明确信用评价的对象、信用评价程序,信用等级划分(AAA、AA、A、B和C三等五级),申请信用评价的市场经营主体应提供的资料,取得水利部信用评价的单位结果的应用,信用档案需录入的内容,资料抽查核实、公示期、有效期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动态监管 共6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本章主要明确动态管理失信行为的划分(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行政处罚包含的内容以及对应的失信信息量化计分管理扣分标准,失信信息处理结果公开期限,行政处罚撤销及同步推送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应用 共7条(第二十四至第三十条)。本章主要包括信用管理结果及电子信用信息档案积极应用的领域,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经营主体激励措施,对一般和严重失信信息涉及的市场经营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重点关注,推行信用承诺制度要求,以及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发生变更怎样更新等方面内容。

第五章 信息报送 共2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二条)。本章主要是信用信息报送主体及各环节时限要求,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复核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章 信用修复 共3条(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六条)。本章主要是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定义,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满足的条件,信息修复遵循的程序以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要求。

第七章 日常监管 共4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本章主要是明确水利厅、市县水务局的监督管理职责及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平台运行维护单位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八章 附则 共2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最后附相关附件1-7。

四、主要问题说明

1、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的定义及办法适用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 以下可简称“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宁夏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本办法适用于宁夏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在从业全过程中的信用评价,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2、我区开展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定义及范围?

答: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涉及联合惩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执行。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水利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单位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明确信用评价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信用等级与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保持一致,根据市场经营主体提供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查询结果(或证书)予以赋分。

3、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如何划分?

答: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为 AAA 、AA 、A、 B 和 C 三等五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信用分值 X 分别为:

AAA级:90分≤X≤105分,信用很好;

AA级:80分≤X<90分,信用良好;

A级:70分≤X<80分,信用较好;

B级:60分≤X<70分,信用一般;

C级:X<60分,信用较差。

4、初始信用评价如何报送和受理?

答:初始信用评价工作采取实时报送,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集中受理一次;信用评审(价)原则上每3年开展1轮次,对信用评价到期单位重新进行申报、评审(价),评审(价)结果公示后进入动态管理阶段。

申请信用评价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从业资质(资格)。申请人具有多项资质(资格)类型的,可同时申请多项类型的信用评价。

申请信用评价的市场经营主体,申报时需签署《企业信用承诺书》,填写《宁夏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申报表》,并提供附件资料,提供近三年企业良好行为资料,所有申报资料在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在线上传。

5、取得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的单位如何赋分?

答:已取得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的单位,申报时需签署《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1),填写《宁夏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查询结果(或证书)。信用等级AAA级赋分95分;信用等级AA级赋分85分;信用等级A级赋分75分;信用等级B级赋分65分;信用等级C级赋分55分,结果直接在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公告。

6、信用评价的有效期如何确定?

答:按照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评价认定标准进行评分的,信用评价有效期为3年;按照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赋分的,信用评价有效期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有效期一致。有效期期满前,按照水利厅相关通知公告要求重新申报信用评价,原信用等级逾期作废。有效期内发生全国信用等级变化或单位资质升级等实质性变化的,以重新申报评价的等级为准。

7、失信信息如何划分?

答: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信息根据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行政处罚中的警告、通报批评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属于轻微失信信息,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一般失信信息,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严重失信信息。

本办法中所称的行政监督检查信息,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属于轻微失信信息。

8、我区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如何扣分?

答:我区失信信息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

(一)轻微失信信息扣分标准如下:1.情况通报扣0.2分/次;2.约谈扣1分/次;3.警告、通报批评和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扣1.5分/次;4.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可以继续执行合同的扣2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2.5分/次。

(二)一般失信信息扣分标准如下:1.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质量事故罚款的扣 5 分/次);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3.暂扣许可证件扣4分/次;

(三)严重失信信息扣分标准如下:1.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 5 分/次;2.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扣 5 分/次;3.责令关闭扣 5 分/次; 4.限制从业扣 5 分/次。5.不得申请行政许可扣7分/次; 6.降低资质等级扣 8 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种及以上处理的,按最重的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件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的,参照吊销处理。

9、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有激励措施吗?

答: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水利建设领域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时,提供优先或加快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

(二)在水利建设监督检查时,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

(三)在实施水利建设领域优惠政策措施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水利建设领域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时,鼓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给予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10、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可以修复吗?

答: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力。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是失信信息公示期达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最短公示期,且满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规定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三是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11、宁夏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答:宁夏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动态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单位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报送、归集、公示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二)虚构、篡改、违规删除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四)非法获取、出售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五)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

(六)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七)其他违法违规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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