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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5-07-16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2022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2024年8月12日,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明确“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沿黄河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黄河保护法要求,制订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和程序”,强化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监管,引导用水单位采用先进节水技术装备,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持续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用水单位主体责任、管理部门执行监管、政策支持等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宁夏全境属于黄河流域。自治区境内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适用本办法。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范围依据《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确定,具体包括7个高耗水工业:火力发电、选煤、煤化工(煤制烯烃、煤制甲醇)、建材(水泥)、钢铁、石化和化工(石油炼制、合成氨、尿素、硫酸、烧碱、纯碱)、铝(电解铝、氧化铝);6个高耗水服务业: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高校、室外人工滑雪场。

(二)明确了用水单位主体责任。《办法》对用水单位落实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作出规定。一是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后,用水单位应当自行开展水效对标,水效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的,结合用水定额施行期要求,制定节水技术改造和水效提升方案并加以实施,限期达标。二是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内部用水管理、涉及强制性用水定额相关信息报送等提出要求。三是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m3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1万m3以上的用水单位,均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合格的取用水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和宁夏取用水管理平台。办理用水权证的用水单位年用水量超过1万m3以上的将用水量数据传输至宁夏取用水管理平台。四是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用水管理,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实现分主要产品(工序)、分主要服务用水统计。加强用水信息合理性分析和水效对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五是用水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负责日常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涉及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的产品(工序)、服务用水信息。

(三)明确了执行监督管理。一是监管部门在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论证、规划编制、计划用水管理(水预算)、对标达标、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等环节对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方面的监管要求。二是办理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取水许可和开展水资源论证时,应当把强制性用水定额作为重要依据。取水审批机关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应当明确取水项目所采用的强制性用水定额。三是办理用水单位的延续取水许可应当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对用水水平达不到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责令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四是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水预算)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

(四)明确了加强统筹协调。《办法》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节约用水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合力推进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工作。

四、有效年限

《办法》自2025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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