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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5-03-07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20227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各部门各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二部流域法律正式实施。202412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在宁夏有效实施,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起草制定了《规则》及《基准》。《规则》明确了实施水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给予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基准》针对13个水行政处罚项目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了细化量化,能够保障执法人员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更加精准、科学。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参考《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及《基准》

三、主要内容

《规则》全文共计14条,是与《基准》配套适用的原则性、程序性规定。《规则》第1条至第4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指引及基本原则;第5条至第10条主要明确了裁量阶次、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及方式;第11条至第12条主要针对综合评价实施水行政处罚及正当程序;第13条至第14条主要包含文本解释及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基准》系以表格的形式,主要针对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在自治区黄河流域内以及黄河流域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在自治区黄河流域内以及黄河流域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等13个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裁量,便于执法中匹配适用。

四、有效年限

《规则》及《基准》2025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430日。




政策咨询方式:0951-5552021

        传真:0951-504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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