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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525 文号 宁水规发〔2025〕10号 发布日期 2025-09-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 《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水规发〔2025〕10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宁夏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跨(临)项目”)是指在宁夏水利骨干工程(骨干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跨越、穿越及平行(伴行)水利骨干工程的桥梁、涵洞、道路等)及铺设管道、缆线等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在宁夏水利骨干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跨(临)项目建设,均适用本办法。跨(临)项目的申报、审查、审批、建设、运维、管理等工作,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跨(临)项目建设单位是跨(临)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对跨(临)项目建设负监管责任,负责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审查、安全和技术审查、申报审批指导、建设期现场监管和运行期维护管理;水利厅负责跨(临)项目建设方案复核、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跨(临)项目建设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安全可靠、权责明晰、共同发展”的原则。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程序合法合规做好跨(临)项目方案审查、实施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拟申报审批的跨(临)项目,应有相关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划、立项批复或纳入其他项目的整体规划和批复,并与水利骨干工程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 申报审查审批

第七条 拟建跨(临)项目在规划立项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符合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相关法规、规范的前提下,进行拟建项目的规划设计。

第八条 跨(临)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后,由自治区水利厅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转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对跨(临)工程实施方案及相关支持性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安全和技术审查。主要审查申报资料的内容、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跨(临)项目选址及布置方式、方案设计深度等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及规划要求,重点对跨(临)项目涉水部分安全保障和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查。

第九条 审查通过后,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出具审查意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内容,布置形式,工程涉水部分和水利骨干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关键技术要素,安全运行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生产管理道路和周边环保措施,建设工期及运行维护管理等内容。审查未通过的,跨(临)项目建设单位应修改完善后提请复核。自治区水利厅依据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按审批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第十条 跨(临)项目批复后,如遇建设方案发生调整变更,对水利骨干工程安全和运行管理可能造成影响的,应按程序重新办理行政审批。

第三章 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跨(临)项目取得行政审批后方可实施。工程开工前,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核对行政批复、审查意见和设计文件资料的一致性,签订跨(临)项目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参考范本),明确双方责任,办理现场管理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 跨(临)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行政批复、设计文件和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等要求组织实施。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应参加跨(临)项目涉水部分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监管和验收,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跨(临)项目涉水部分的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应符合现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跨(临)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和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做好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 跨(临)项目施工期应服从水利骨干工程灌溉供水、防汛、安全运行等要求。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在跨(临)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及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中应明确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跨(临)项目涉水部分建设行为、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工程验收和现场安全管理等施工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跨(临)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水利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和验收,形成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并及时向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提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跨(临)项目工程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水利骨干工程正常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维修义务,并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个灌溉周期(一个自然年)后,项目建设单位将跨(临)项目涉水部分的管理工作协商移交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跨(临)项目寿命期运行管理和维护责任义务具体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应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跨(临)项目产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或投资方所有,其中涉水部分发挥水利工程功能的产权可移交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移交事宜由产权方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并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跨(临)项目台账和管理档案,保证技术可查询,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 跨(临)项目产权单位应服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要求,及时清理、疏浚工程管理范围内杂物及障碍物,及时维修养护,确保不影响水利骨干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跨(临)项目产权单位应建立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必要的安全评价或安全鉴定,保障工程管护投入到位,确保(跨)临项目运行安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项目产权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跨(临)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0日。原《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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