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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524 文号 宁水规发〔2025〕9号 发布日期 2025-09-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水规发〔2025〕9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水利厅对《全区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水利厅本级受理的水利工程领域瞒报谎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督办、转交、答复、统计和报告等。

三、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水利部印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判定,水利部修订或出台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指南,按照最新出台的相关标准判定。

四、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判定标准参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水利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三管三必须”和“合法举报、适当奖励,集中受理、分工负责”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

水利厅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交办转办、审核核查结果、统计归档等工作。各业务处室负责承办各自业务领域内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核查工作和档案收集。

第二章  举报受理

六、水利厅安委办对以下途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进行受理:

1.通过水利厅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途径举报的。

2.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转至水利厅承办的。

3.上级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

七、水利厅安委办设立水利厅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在水利厅官网公示。

八、水利厅安委办接到安全生产举报,应当详细记录举报事项和联系电话、举报人姓名等信息,并统一登记编号,填写《自治区水利厅举报事项登记表》(附件1),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签批,并转交业务处室承办核查。

九、属于市、县(区)水务局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奖励事项,按照管辖权限转交市、县(区)水务局核查处理。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转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十、对于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第一时间回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水利厅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水利安全生产领域的;

2.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3.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举报,举报人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4.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5.进入司法程序的;

6.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三章  核查处理

十一、承办处室对交办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核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十二、调查核实结束后,承办处室应当撰写核查报告,包括处理建议等内容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并报水利厅安委办,水利厅安委办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十三、承办处室在核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事项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水利厅安委办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供改派意见,由水利厅安委办书面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办理。

对核查属实的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相关业务处室依法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并视情形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符合《宁夏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情形的,进行挂牌督办。

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相关业务处室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章  奖励兑现

十四、承办处室在办结举报事项后,应及时比对、核实举报事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情形。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事项,承办处室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提出奖励意见,填报《自治区水利厅举报奖励资金审批表》(附件2),将核查报告一并提交水利厅安委办。

十五、经核查属实的,承办处室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功的举报人核定奖励金额:

1.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本规定基础上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六、水利厅安委办对承办处室提交的处理意见和奖励金额进行审核。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报经分管安全生产、财务的厅领导审批;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提请厅专题会议审定,报经分管安全生产、财务的厅领导签批;奖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提请厅务会议审定,报经分管安全生产、财务的厅领导签批。

给予举报奖励的资金由水利厅纳入自治区水利工程定额和质量安全中心年度部门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十七、资金到位后,水利厅安委办会同财务处按照《实施办法》及时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举报人接到办理领取奖金手续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到指定地点提交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提交领取奖金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力;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水利厅安委办在收到举报人领取奖金手续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

十八、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个进行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个举报事项进行奖励,由实名举报人共同推荐确定一名代表,持本人有效证件,以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十九、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五章  统计归档

二十、水利厅安委办在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一案一档”原则,填写《自治区水利厅举报奖励信息汇总表》(附件3),将承办处室移交的有关资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归档资料主要包括:

1.《自治区水利厅举报事项登记表》;

2.《自治区水利厅举报奖励资金审批表》;

3.举报事项核查报告;

4.举报事项核查证据资料和相关执法文书;

5.举报奖励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一、各承办处室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二、在办理举报事项过程中发现存在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按有关程序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三、本制度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制度自2025年10月2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2日。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3月1日印发的《全区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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