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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21-01021 文号 宁水规发〔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水规发〔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水利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及从业人员管理,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水利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权限,对应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在自治区行政区承接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自愿通过“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报送基本信息,承揽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报送基本信息如下:

(一)营业执照;

(二)本机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证书、身份证;本机构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

(三)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四)自治区行政区内固定办公(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档案保管)场所地址;

外省进宁招标代理机构除提供(一)至(四)项内容外,还需提供;

(一)负责人任命书;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化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7日内通过“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自行更新。

第八条凡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当优先选择市场信用记录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

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推荐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登记代理信息。登记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招标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组人员信息(姓名、职务、职称、注册类型、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等)。

第十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组由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2人。项目组人员应当具有承担水利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能力条件。其中,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类、工程管理类职称。项目组成员应当实名制,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活动期间项目组成员应相对固定。因特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应替换同等资格的人员,开标前自行在“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进行变更。

第十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请招标核准;

(二)拟订招标方案;

(三)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五)协助做好投标人资格审查;

(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

(八)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

(九)组织开标;

(十)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一)办理备案等事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 工程招标代理资料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异议答复、投标文件、标底(招标控制价)评标报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资料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中标通知书按规定盖章生效后发出。

工程量清单、标底、招标控制价等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组织审核后,相关人员均应签字,编制人员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盖章和签字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十七 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的相关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商请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第十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媒介上登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本,供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免费下载,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以招标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九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完整、准确、妥善保存水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代理机构撤销、注销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档案机构办理档案移交。

二十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二)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三)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五)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严重失实;

(八)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

(九)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十)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一)未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二)未按规定进入有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十三)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十四)未按规定报送招标代理项目信息及统计报表;

(十五)开评标现场到场人员与填报的项目组人员不符。

第二十 招标代理机构在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及“黑名单”管理机制。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记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 对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第二十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水利厅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五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表:1.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

      2.水利工程项目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评价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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