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寺堡区城西至G338线连接线工程红柳沟大桥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6-00008 | 文号 | 宁水审发〔2025〕180号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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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 有效性 | 有效 |
吴忠市红寺堡区城西至G338线连接线工程红柳沟大桥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5〕180号
吴忠市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红寺堡城西至G338连接线工程红柳沟大桥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5年11月14日,自治区水利厅委托自治区河湖事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代表和特邀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对随文报送的《红寺堡城西至G338连接线涉河建设方案》和《红寺堡城西至G338连接线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形成了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经研究,同意技术审查意见。
红寺堡城西至G338连接线工程红柳沟大桥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符合法定条件,同意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红寺堡区水务局是该项目的建设监管单位。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报送红寺堡区水务局备案,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及时提请红寺堡区水务局进行竣工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项目建成运行期间,如遇河道整治、堤岸整修维护等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汛防凌抢险等,你单位及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抢险相关措施,不得影响工程建设和防汛防凌抢险。
大桥下游30米处有一处视频水位一体化监测站,旧桥拆除和新桥建设时应做好对水位站的安全防护,不得影响水文测验和破坏水位站基础稳定。
建设项目应在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须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