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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12-03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2020年11月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中也明确:不能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组建项目法人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近年来我区部分水利工程已经实施了总承包管理模式,但水利部、水利厅均未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只是参照住建部门房屋建筑总承包管理办法执行。2021年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专项治理期间,整改方案中提出要组织对“EPC”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建设管理模式涉及的政策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规范“EPC”等模式的管理程序。为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理顺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缺项问题,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提供支持与指导,有必要制定出台《宁夏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广西、湖南、福建、江西等省份近年来印发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建设实施方式等。

2、发包与承包(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发包条件,发包方式,招标相关规定,资质条件要求,回避规定等。

3、实施与管理(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项目总承包单位职责,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应具备的条件,对工程分包、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与管理、建设工期、工程保修及违反规定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也明确了总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保修责任等内容。

4、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责任和责任追究情形等。

5、附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

四、主要问题说明

1、什么是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答: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 (或者联合体)按照与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2、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我区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类别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3、可以从那个阶段实施总承包及正式开工?

答: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包。其中,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后方可正式开工。

4、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需要进行招标?

答: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5、对联合体参与投标有哪些要求?

答:由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签订联合体协议,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力。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

项目法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采用联合体承包方式的,应当由牵头单位人员担任总承包项目经

理。投标单位具有设计、施工等多项资质,参与总承包项目投标

时,以要求资质信用分值最低的计分。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中要求资质信用分值最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投标信用分值。

6、对参与投标的单位有哪些要求?

答: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项目管理、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招标人依法依规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或者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7、对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取得相应水利水电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应取得水利水电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是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三是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是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五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任职。

8、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那些责任?

答: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保修等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9、总承包项目资金如何控制?

答: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征求原审批部门同意后进行核定。



政策咨询方式:0951-5552273

            传真:0951-5043009

            邮箱:slt-bgs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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