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决定

省道103线同心至海原段公路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土场补充)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 引 号 640000017/2025-00362 发文时间 2025-07-04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省道103线同心至海原段公路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土场补充)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省道103线同心至海原段公路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土场补充)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5〕97号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审查审批省道103线同心至海原段公路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土场补充)报告书的请示》(宁公管函〔2024〕160号)收悉。我厅组织对随文报送的《省道103线同心至海原段公路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土场补充)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省道103线同心至海原段公路改建工程位于同心县和海原县境内,属旧路改扩建工程。批复工程路线全长52.485公里。项目已于2023年8月开工,2024年10月完工。2022年4月,自治区水利厅以宁水审发〔2022〕54号文批复了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方案中共设置弃土场3处,占地6.68公顷,弃渣量43.31万方。2022年8月13日,线路所在区域发生特大暴雨,暴雨洪水对部分路段外侧沟道造成严重冲刷,为避开冲沟和回填冲沟,调整了局部路段布局和弃土调运,导致弃土场数量和位置发生变化。变化后弃方总量由43.30万方增加为50.18万方,弃土场数量由3处增加到4处,弃土场占地面积由6.68公顷增加到7.19公顷。4处弃土场均为沟道型弃土场,最大弃土高度12m,上游最大汇水面积2.94公顷,均属5级渣场。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要求,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弃土场补充)报告书。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各弃土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二)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弃土场补充)总投资428.01万元

(三)弃土不得填堵沟道,影响沟道行洪。

三、严格履行验收报备程序

你中心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负责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沙坡头区水务局,海原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在项目建设期间,主动监督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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