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决定

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 引 号 640000017/2025-00190 发文时间 2025-03-11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5〕33号

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审批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请示》(华电宁能发〔2024〕170号)收悉。我厅组织对随文报送的《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风电项目位于中卫市海原县境内,属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安装6.25兆瓦风力发电机组32台,配套安装箱变32台;新建进站道路0.2公里、施工检修道路27.80公里,改建施工道路48.1公里;新建35千伏集电线路94.02公里;新建110千伏升压站1座,设置施工营地和材料转运场各1处。项目总占地122.05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191.12万方,工程总投资118381.07万元,总工期为12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植被覆盖率24%。

(四)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2.05公顷。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升压站区、风机区、道路区、集电线路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5个防治分区。

(六)基本同意各分区防治措施,主要措施为:表土剥离7.11万方,表土回覆7.11万方,土地整治65.27公顷,土地复垦21.7公顷,园地复垦0.48公顷,10cm厚碎石覆盖129978平米,30cm厚碎石覆盖95540平米,素混凝土排水沟46996米,浆砌石截水沟476米,急流槽1560米,消力池40座,尾水排水沟80米,灌草混植39.53公顷,种草25.74公顷,临时排水沟300米,密目网苫盖73300平米,洒水抑尘12605方。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2349.7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22.05万元。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要求

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项目开工前,你公司须将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联系人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至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和核定的数额足额缴纳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厅审批。

四、严格履行验收报备程序

你公司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负责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中卫市、海原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对本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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