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和交通局:
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警示宣传作用,也为总结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继续提高全社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即将实施之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等办案部门,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