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宁水办发〔202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有关要求,自治区水利厅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如下:
一、《宁夏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22〕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宁夏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宁水规发〔2022〕1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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