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农机储备和调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
为有效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规范农业生产应急救灾的农机具储备和调用管理工作,提高农机应急作业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农业生产损失,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农机储备和调用机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气象局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农机储备和调用机制工作方案
为有效应对突发自然灾害,规范农业生产应急救灾的农机具储备和调用管理工作,提高农机应急作业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农业生产损失,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针对连续阴雨、洪涝、干旱等极端天气和大面积虫害等生物灾害影响,依托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农机产销企业、各级应急救灾储备系统,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应急救灾农机具储备和调用机制,有效发挥农机在农业生产和应急救灾的主力军作用,最大程度减少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储备机具种类
结合宁夏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实际,主要储备以下四类农业生产应急救灾机具:
(一)抢收抢烘机具。包括联合收割机、烘干机等。
(二)抢播抢种机具。包括大中型拖拉机、旋耕机、插秧机及播种机具等。
(三)防汛抗旱机具。包括排灌机械、水泵等。
(四)灭虫灭害机具。包括植保无人机、喷杆喷雾机等。
三、储备机具规模
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历史极端灾害场景及发生频率、农业生产布局、农机装备保有量、救灾需求等情况,分区域、分灾种合理测算需要储备的机具种类、数量以及生产能力储备,按照应急救灾农机具的储备实现县(市、区)全覆盖的要求,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个县(区)依托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或农机合作社至少布局1个县级农机应急救灾储备主体,应储备高性能大中型拖拉机至少10台,配套耕整地、播种等农机具至少25台;联合收割机至少5台(含履带式收获机),其中稻麦收割机至少2台、玉米收割机至少3台;植保无人机或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至少5台;各类规格型号水泵至少10台(套);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烘干机至少1座(套)及必要的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等。
四、储备方式
采取市场主体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和政府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重要装备与专业队伍相结合。
(一)市场主体储备。依托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有储备意愿的农机服务组织以及农机产销企业,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与储备主体签订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协议,明确储备机具种类和相关权力义务,落实“平急两用”的机具管理要求和调用制度等。
(二)生产能力储备。依托自治区内农机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能力储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与储备企业签订应急救灾农机生产能力储备协议,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根据所储备的农机具种类和数量,发布储备企业、机具种类等信息。
(三)政府部门储备。积极探索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共用机制,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及时提供防汛抗旱装备设备储备情况,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及时提供相关装备设备,形成应急救灾合力。
五、管理与调用
(一)储备机具管理。纳入储备管理的农机具,应标注“宁夏农机应急作业机具”标识,安装北斗终端并进行赋码,接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各类农机应急救灾储备主体应建好储备机具台账,加强储备机具的管理,定期核查并做好检修、维护等工作;调度使用和补充更新储备机具后,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调用、更新储备等情况。各级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水利部门以及机具储备主体、产能储备企业,应建立联系制度。
(二)农机应急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应依托机具储备主体至少组建1支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正常生产时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提供高质量的农机作业服务,应急救灾时纳入农机应急作业服务体系管理,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参与农机应急救灾。
(三)储备机具调用。一旦发生灾情,按照“谁调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储备机具接受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和农业防汛抗旱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指挥。发挥农机大数据在农机应急救援的作用,依托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加强农机应急救灾储备与调用,确保出现灾情时应急机制及时响应、应急机具及时调用。各级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储备装备设备,按应急管理、水利部门管理要求执行。
(四)储备机具报废更新。储备机具使用年限一般为3-6年,其中拖拉机(含轮式)、自走式旋耕机、高速插秧机、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储备使用年限不少于3年,烘干机、农用柴油水泵储备使用年限不少于6年。农机具达到储备年限后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应急作业需求,或因非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坏,按“报废一台更新一台”的要求,做好储备机具的补充。对已达到储备年限,经技术鉴定尚能满足农业应急作业的农机具,优先安排调拨使用。储备机具报废,权属归储备主体的,由储备主体自行处置,权属归政府部门的,按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执行。应急管理、水利部门的装备设备的报废更新,按应急管理、水利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平急两用”要求,负责农机应急机具管理、农机应急保障、农机应急救灾组织协调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当发生重大农业自然灾害时,按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和农业防汛抗旱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做好农机应急救灾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做好农机应急作业服务保障工作。应急管理、水利部门按照应急物资共享共用机制提供农机应急救灾有关装备设备;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根据农机应急作业需要,必要时协调开通绿色通道,维持交通秩序;气象部门开展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协调石油部门落实农机应急作业油料代储点建设和常态化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加油优惠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舆情处置。发生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机应急救灾工作。
(三)强化储备机具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筹调度”的原则,强化农机应急救灾储备主体管理,各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县级农机应急救灾储备主体及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当地农机应急救灾储备主体及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的建设、管理及应急机具调用等工作。
(四)加强保障政策支持。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引导作用,按规定提高重点储备机具补贴比例。用好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资金,按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机应急救灾机具储备主体开展农机救灾作业。支持储备主体开展应急救灾跨区支援,落实高速免费、优惠加油、送油到田等优惠政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农机应急作业技能专题培训,开展实操实训和应急作业演练,全面提升农机应急作业队伍素质能力,提高应急作业技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