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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河长办关于加快推进幸福河湖创建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000017/2024-00339 发文时间 2024-08-13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河长办关于加快推进幸福河湖创建的通知

自治区河长办关于加快推进幸福河湖创建的通知

宁河长办发〔2024〕14号

各市、县(区)河长办、宁东管委会河长办: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自治区河长办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幸福河湖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印发,并就开展幸福河湖创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幸福河湖创建

各地要把幸福河湖创建作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点任务,会同河长制各责任单位协同推进,紧紧围绕“安澜、生态、宜居、智慧、文化、发展”六大建设目标,结合河湖实际情况,从河湖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水文化、发展、管理六个方面积极推进幸福河湖创建工作。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河湖长制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意见》(宁党办〔2021〕74号)要求,到2025年,全区每个市至少要创建1个市级幸福河湖,每个县至少要创建1个县级幸福河湖。请各地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现状,建立幸福河湖创建清单,明确分年度创建计划和创建目标(自治区级幸福河湖、地市级幸福河湖、县级幸福河湖),原则上具备创建条件的河湖要应纳尽纳,并将条件较好的河湖优先安排在今年或明年开展创建工作。请各地级市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幸福河湖创建清单及创建计划报自治区水利厅。

二、创评结合,分级分批开展创建

各地要按照《指南》要求和创建计划积极开展幸福河湖创建工作并及时评价申报。

(一)自治区级幸福河湖。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自治区级幸福河湖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级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评自治区级幸福河湖的组织协调及申报自评工作。按照《指南》要求,自治区级幸福河湖参评对象为全区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流(含排水沟)、湖泊,参评河流原则上流域面积应大于200平方公里、河流长度不小于10公里、湖泊水域面积应大于1平方公里,河流可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分段评价。

自治区级幸福河湖申报由各地级市水务局按《指南》要求首先开展自检自评,对于自评河湖幸福指数达到85分以上的市级幸福河湖,于每年9月15日前统一向自治区水利厅申报自治区级幸福河湖,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附件2)、自评报告(附件3)及相关佐证材料。自治区水利厅通过现场检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照《指南》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按相关程序命名为自治区级幸福河湖。

(二)市、县级幸福河湖。

市、县级幸福河湖评价工作由各地级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可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幸福河湖建设指南(试行)》执行。县级幸福河湖由县(区)水务局组织自评价,通过后报地级市水务局进行复核评价及命名;市级幸福河湖由地级市水务局自行组织评价及命名,并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开展幸福河湖创建、评价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幸福河湖负面清单指南(试行)(附件5)。

三、奖惩结合,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幸福河湖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幸福河湖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自治区级幸福河湖原则上每三年复核一次,市、县级幸福河湖也要定期组织复核。

对发生典型涉水违法违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水利设施重大水毁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被国家、自治区主要媒体负面曝光,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监督检查和复核达不到幸福河湖评价标准的,自治区水利厅将取消“自治区级幸福河湖”称号。被取消“自治区级幸福河湖”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次参评自治区级幸福河湖。

幸福河湖创建工作纳入年度河湖长制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对获得自治区级幸福河湖称号河湖的相关市、县(区),有关部门在安排河湖长制激励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及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

联系人:刘晓龙联系电话:0951-5552430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幸福河湖建设指南(试行).docx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幸福河湖申请表.wps

附件3.XX幸福河湖建设及自评报告(编制提纲).wps

附件4 .XX幸福河湖自评价评分表.wps

附件5.幸福河湖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指南(试行).pdf


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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