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水规发〔2025〕5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要求,水利厅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对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就废止和修改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