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
宁水规发〔2023〕1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各市公共资源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水利厅属有关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属有关单位:
按照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法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用水权规范交易,优化用水权交易流程,加强用水权交易市场监管,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修订完善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2021年印发的《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宁水规发〔2021〕1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阳 联系电话:0951-5552127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优化交易流程,根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用水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交易期限是指转让方约定的用水权使用起止日期,原则上以自然年计。交易双方申请交易事项有效期截至当年年底,次年重新申请交易事项。
第三条 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和协议转让。除一个自然年内的县域内灌溉用水户之间用水权交易可实行协议转让外,其他一律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公开竞价。
第四条 通过公开竞价的转让方,应填报以下转让信息:
(一)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
(二)拟转让水量和价格;
(三)用水权收储相关资料(无收储的不提供)。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管理分级权限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信息核实,核实通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送至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属于流域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流域机构备案。
第五条 转让方委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网上用水权交易。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供的材料(电子文件)与转让方联合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公告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含两个工作日,下同)。公告期满后,交易自动进入报价环节,报价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六条 转让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及交易机构名称和地址;
(二)转让交易方式;
(三)转让用水权的来源、交易期限、转让起始价、加价幅度;
(四)受让方资格要求以及申请竞买的方法;
(五)获取转让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六)公告、报名截止时间和地点,报价时间,确定受让竞得方的时间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七条 受让方申请购买用水权时应根据实际用水需求填报交易需求信息,并提交拟交易水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让方交易需求信息核实。核实通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送至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第八条 受让方须办理数字证书后,方可登录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据受让方信息,向符合转让公告规定和相关要求的受让方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
第九条 网上报价、竞价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受让方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在报价期间只能进行一个有效报价,每次至少增加一个加价幅度,符合条件的报价,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2)在报价期限截止前,受让方应当进行一个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3)在报价期限截止,仅出现一家受让方有效报价时,确定该受让方为受让竞得方;出现两家及以上受让方有效报价时,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环节。
(4)进入限时竞价后,以报价期最高报价作为限时竞价的起始价。竞价采用累积竞价方式,累积竞价的交易时长不超过30分钟。累积竞价指在规定竞价时间内,受让方可进行多次报价,每次至少增加一个增价幅度。
(5)竞价时间截止,电子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排序,取每个受让方的最高报价和购买数量,最终将转让的用水权按照报价高低排序竞配给各个受让方。价格优先是指,报价高者优先于报价低者。当转让的水量全部竞配完毕或全部受让方均成交时停止竞配,各受让方的最高报价为各自竞买用水权的成交价格。
第十条 转让水量一次未交易完,由转让方再次委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剩余的交易量在转让公告规定的交易期限内组织交易。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依法要求终止交易活动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因素导致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终止交易的;
(四)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因受让方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平台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受让方承担,网上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网上交易结束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期无异议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受让方发放《成交通知书》。公示期有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受让方按照《成交通知书》的约定与转让方签订用水权交易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转让价款缴纳方式。转让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合同上传至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告知双方供水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用水权交易,应当在交易双方达成意向后填报交易意向、交易水量和价格等,并提供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通过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双方供水管理单位;交易双方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交易规定的,应当指导补正。
第十六条 用水权交易期间产生异议的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用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用水权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或用水权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用水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有违反本规则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让竞得方取得受让权但无故不履行相应程序的,三年内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交易双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交易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终止用水权交易;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宁水规发〔2021〕1号)在本规则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