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利工程计价依据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000017/2023-00467 发文时间 2019-04-03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利工程计价依据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利工程计价依据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水利咨询、设计单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 号) 要求,现将《宁夏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宁水办发〔2017〕32 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利工程计价依据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的通知》(宁水建发〔2018〕 18 号)中的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调整内容

税金: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 率由 10%调整为 9%。

材料预算价格:调整部分材料预算价格增值税适用税率 或征收率:水泥、钢筋、钢材等有色金属和其他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由 16%调整为 13%。

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时费中修理及替换设备费调整系数由 1.10 调整为 1.09;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设备费调整系数由 1.16 调整为 1.13。

其他: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调 整系数由 1.16 调整为 1.13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9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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