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000017/2023-00464 发文时间 2018-03-01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等制度的通知

宁水发〔20189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宁夏水利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规定》《宁夏水利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三项制度,已经水利厅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8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水利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水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水文监测、勘测设计、科研教育等生产与管理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日常巡查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1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实行“一患一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建立完善的管理台账,做到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第六条  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底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隐患信息上报系统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和销号制度,由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水利厅直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由水利厅挂牌督办,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其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第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应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隐患区域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主要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督办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责任单位及时向挂牌部门提出验收销号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销号。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在信用记录、市场准入、评先选优、效能考核方面按规定予以体现。

  第十三条  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照《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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