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引黄灌区灌溉管理办法
(根据2000年2月14日颁布实行的《引黄灌区灌溉管理办法》,结合当前农业用水管理体制和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关规定作了局部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引黄灌区灌溉用水管理工作,提高灌区灌溉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灌溉效益,更好地为灌区农业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黄灌区内的大、中型自流灌区、扬水灌区的灌溉用水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引黄灌区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各水管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灌区灌溉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规范灌溉用水程序和管理制度,科学管理,科学灌溉,合理配置、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第四条 加快灌区灌溉用水管理的新科技应用和人才培养步伐,增加灌溉管理的科技含量,改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引黄灌区灌溉用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干渠、支干渠以上供水管理由各大干渠管理处负责,干渠、支干渠以上的直开渠口(以下简称直开口)以下灌溉用水由受益市、县、乡负责,具体由农民用水协会管理使用,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
水利厅灌溉管理局负责引黄灌区灌溉管理工作,统一调配水量,制定并组织实施灌区灌溉发展规划和用水计划,负责灌区节水、测水、量水等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协调灌区灌溉用水矛盾。各渠道管理处负责本渠系灌溉供水服务工作,统一调配本渠系水量,编制渠系饮用水计划,配合市县水利部门做好基层灌溉用水管理工作,总结灌溉供水经验,提供优质服务。
各市县水利部门负责本市县所辖区域的灌溉管理工作,按照各管理处的供水计划,组织、指导直开口以下灌溉用水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县灌溉发展规划和用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制定灌溉用水管理制度和办法,推行科学灌水方法,节约用水,降低灌溉用水成本。
各乡(镇)负责本乡(镇)直开渠以下灌溉用水管理工作,执行水管单位的供水计划,制定支斗农渠及农田灌溉用水制度,协调解决村与村、户与户之间的灌溉矛盾。
第六条 加强农民用水协会建设,完善管理办法和制度,实行“一把锹”淌水,充分发挥乡水管站及农民用水协会和水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搞好灌溉用水管理。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七条 引黄灌区农业灌溉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各级供用水管理组织和用水户必须大力推行科学灌溉、节水灌溉。
第八条 引黄灌区引配水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具体办法是根据黄河来水情况,市县用水实行总量控制,支斗渠用水以水旱作物种植面积和灌溉定额为主要依据分配水量,以水定植。
第九条 严格供用水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水利厅灌溉管理局负责全灌区用水计划的编制;各渠道管理处负责本渠系用水计划的编制;各用水单位要向水管单位编报灌溉面积、作物种植比例及用水申请(计划)。用水计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是:
1.用水单位向水管单位编报用水计划和用水申请;
2.水管单位根据用水单位的计划和申请,编制渠系引供水计划,报水利厅灌溉管理局审核;
3.水利厅灌溉管理局根据水源预报对用水计划综合平衡,编制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和引水、用水指标;
4.水管单位根据批准的用水计划和指标,编制本渠系最终配水计划;
5.用水计划确需调整的,必须提前二日提出申请并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6.用水单位根据水管单位分配下达的用水指标和供水计划,制定本单位的灌溉用水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按计划用水,节水灌溉,提高用水效益。
7.为确保供用水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农业灌溉,各水管单位的夏秋灌和冬灌用水计划,必须于3月15日前和10月10日前上报灌溉管理局。
第十条 为维护供用水计划的严肃性,明确供用水各方的职责,严格奖惩,每年开灌前,水利厅要与各市、县水利部门、各渠道管理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严格按合同引水、供水、用水。正常情况下,按计划供不够水由供水单位负责,按计划供够水量仍灌不上的,由用水单位负责。各渠道管理单位也要与受益单位签定供水合同,明确职责。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引水、供水指标。严禁超计划、超指标引水,水管单位超计划引水所收水费70%上交水利厅,建立节水奖励基金,市、县超指标用水受罚,节水受奖。
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要改进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以优质的服务为群众淌好水、浇好地。切实做好“三服务”,即灌前服务到乡村,做好灌前准备工作,确保灌溉计划的实施;灌中服务到田间,现场掌握灌溉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灌后服务到农户,进行回访服务,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总结灌溉经验。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要加内部供水管理,严格斗口配水制度,减少无数弃水,杜绝跑、冒、漏浪费水量现象,对因防汛斗口散水不得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 各市县要加强直开渠口以下用水管理,严格按照水管单位的安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口灌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口放水、抢水,扰乱用水秩序,禁止大水漫灌、串灌纵水入沟、入湖、淹滩漫路,浪费水量。违者水管单位有权限制或停止供水,对私自开口放水、抢水者视情节给经济处罚,造成责任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要如实上报配水面积,争取计划内用水指标,统一供用水双方统计及计算口径。新开发的农田灌溉用水指标必须向水管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厅灌溉局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供用水管理单位要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渠道衬砌和管道输水、喷灌、滴灌、井灌、沟灌、控灌等适合本灌区的灌水技术和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加大灌溉用水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灌区良性运行机制,积极推广用水户参与灌区管理的新经验,加强农民用水协会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用水户参与灌区灌溉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章 水量调度
第十八条 引黄灌区的水量调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权集中、专职调配"的原则。
水利厅灌溉管理局负责引黄灌区各大干渠及大型扬水灌区的水量调配工作;各干渠的水量调配权集中在管理处,配水到所(站);直开渠口水量调配权集中到所(站),配水到段点,段点分水到用水单位。支渠内的水量调配由农民用水协会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引黄灌区各水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水量调度组织和调度体系,落实调度人员,制定调度规则和办法。调度人员必须由熟悉业务知识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通过岗前培训,执证上岗。
第二十条 严格水量调度程序和工作纪律,树立调度的权威性,水量调度指令和信息的上报下达必须由调度人员发布实施,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下达指令要准确,执行要及时,非调度人员不得干涉调度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引黄灌区的各大干渠、扬水渠首泵站等开停水及间停必须经水利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引黄灌区各大干渠(含卫宁无坝引水各渠道,大型扬水首级泵站)的加减水或增减机组须征得灌溉局的同意,并坚持四小时报水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禁超警戒水位和限定流量运行,若需调整警戒水位和限定流量,须报水利厅灌溉局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水量调配制度
(一)引黄灌区水量调度,根据黄河来水情况和渠道供水能力及灌区需水情况,灵活调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上级水源供水有保障时按计划分配,按需要调节。
2.当上级水源供水不能满足需要时,根据配水计划按比例分配,多用者扣,少用者补,自误者不补。
3.当水源供水不足需水的80%,且持续时间在三天以上时,实行编组轮灌或按预定的应急方案执行。
水量调配要按照"先下游后上游,先扬水后自流,先高口后低口,先难后易,先急后缓,控近送远的原则进行合理调配。
(二)同一渠系内部的水量调配,要遵循“上送下接,先交后用,交够再用”的制度,保证上下游均衡受益。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的水量调配
1渠道发生决口时,调度人员有权迅速做出旨在减轻损失的处置措施,并及时了解详情,迅速上报上级调度部门;
2渠道发生重大险情时,沿渠各支斗渠有承担散水的义务,散水指令一经下达,各支斗渠必须开口执行,不得拖延;
3制定防汛调度预案,主汛期以防汛为主,灌溉服从防汛,防汛兼顾灌溉。
4高含沙量引水必须因渠制宜,按各渠输沙能力配水,采取集中配水,以水攻沙;连续用水,清水冲沙;及时关口,避开沙峰等措施灵活调度,防止渠道淤积,影响正常灌溉。
第五章 测量水及用水计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管单位要严格按《水文规范》测流量水和计算水量,努力提高测量水精度,保证测量水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各大干渠进水口水量以水文局及渠首管理处整编资料为准。
第二十八条 干渠上所与所之间设测水断面,用流速仪每日测流二次,夜间观测水位,按水位流量关系曲线推求流量。段与段之间设立水尺,每四小时观测上报一次水位。干渠水位变幅较大可由调度人员通知加测加报。
第二十九条 要积极引进先进实用的量水设备,对干渠、支干渠上的直开渠必须用流速仪测流,建立标准测水断面,规范测水程序。直开渠引水每4小时观测一次,干渠水位变幅较大及斗口启闭高度变化时,增加观测次数。
第三十条 水管单位每年都要对流速仪进行校检一次,暂时不能用流速仪测流的直开渠要测绘测流断面,校正水尺零点高程,根据渠道变化情况及时校核流量系数。对不具备测量水条件的大断面供水要扣减干渠输水损失。
干渠、支干渠直开口测水量水以水管单位为主,各用水单位和用水户有权对水管单位测量水进行监督和校测,对水量有异议,可要求水管单位复测。每次供水必须由用水单位在供水证上签字认可
水管单位对直开渠量水必须做到日清、旬结、月公布,基层所段每10日核算对口率确保对口率在合理值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加大测量水工作的考核与奖罚,对测流过程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伪造记录者给予纪律处分,对渠道对口率超出合理值的单位要进行处罚,并责令退还不合理收费。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要加强直开口以下用水计量工作,逐步划小水量核算单位,在支渠以下增加量水点,对跨乡跨村的大支渠都要进行量测水。
第六章 水费计收和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加强和规范引黄灌区水费计收和管理使用工作,保证灌区水利工程管理维修等必需的各项费用,维护水利工程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水管单位要以行政区划和受益的支渠为单位,按核定认可的灌溉面积和实际供水量结算水费。
第三十五条 水管单位可在年初一次下达当年水费收缴计划,也可与用水单位签订供水与缴费合同,分期分批收缴,收费进度与供水进度一致。要认真开展“一费开票到户”和“一票收费到户”工作,严格按方计量,按实际灌溉面积分摊水费,杜绝搭车收费和乱收费,做到公平计量,合理负担水费。
第三十六条 水费的结算应使用由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统一印制的水费收缴明白卡,不得用其他票据代替。农户有权拒交水费以外的任何以水费名义的收费。
第三十七条 支斗渠水费实行统一收取,收支两线,先收后返的政策。支斗渠水费由农民用水协会使用管理,70%用于农民用水者协会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30%用于支斗渠的维修。支斗渠水费可采取由乡(镇)灌溉合作社等乡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水管单位建账代管的办法,严禁对支斗渠水费进行截留挪用,各支渠的水费不能平调使用。
第三十八条 水管单位要每月定期向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公布水量帐和水费帐,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灌溉结束后,对全年用水进行统一结算,并将结果通知用水户或公布于众。农民用水协会要做到水务公开,年终向群众公布水费收缴和开支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检查审核力度,对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七章 科技引进、开发与应用
第四十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灌区灌溉管理工作的需要,各级水利部门要不断加强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应用,增加灌景管理科技含量完善管理设施,提高管理手段。
第四十一条 加快灌区水位遥测、遥控系统的建设,实现对渠道运行状态的实时动态监测和控制,满足生产调度和安全的需要。
第八章 奖与罚
第四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灌溉用水管理上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灌溉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水利部门、各水管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本单位、本灌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灌溉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