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文件关于试行《宁夏引黄灌区渠道安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000017/2023-00459 发文时间 1991-09-27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文件关于试行《宁夏引黄灌区渠道安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文件关于试行《宁夏引黄灌区渠道安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水水发(1991)41号

各渠道管理处、中卫县水电局:

现将《宁夏引黄灌区渠道安全工作若干规定》印发试行,望在执行中及时总结,如有意见,可随时报厅,以便在适当时候进行修订。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宁夏引黄灌区渠道安全工作若干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管理,确保引黄灌区各大干渠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劳动安全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渠道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待“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单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三条 渠道管理处处长是本单位渠道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总的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渠道安全负技术责任,管理所主任(站长),段长对所辖渠道安全负责。工人对所在岗位的渠道安全负责。

第四条 渠道发生事故时,领导必须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事故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并必须在十五日内将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今后防范措施等书面报告水利厅〔伤亡事故除外〕。

第五条 引黄自流灌区、扬水灌区均应执行本规定。万亩以上水库灌区、小高油灌区可参照执行。

二、调度和值班

第六条 各级调度人员应由具有业务知识和实际经验的职工担任。要固定岗位,明确职责,上岗前要进行岗位培训,经全面考核合格,领导批准方可正式值班并通知有关单位。管理处调度室的调度员上岗要征得厅水管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第七条 上级值班调度员直接对下一级值班人员发布调度命令,并对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接受命令的值班人员应记录并复诵命令以核对无误,命令执行完毕应向下达命令的调度员汇报。

第八条 领导人员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指示应通过调度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如负责人不在,则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接受和执行命令,同时,尽快报告调度负责人。

第九条 上级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下级值班人员必须执行;如对命令不清楚或不理解时,应询问明白,认为不正确时应提出意见;如执行命令会危及渠道安全时,值班人员要说明情况,拒绝执行,并立即请示本单位直接领导。

第十条 行水及汛期,各级调度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严禁脱岗、缺岗和违章作业。严禁非调度人员顶岗,严禁酒后上岗。未经领导批准,调度员不得相互代岗。

第十一条 各级调度室必须有调度员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调度员交接班要有签字手续,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交清渠道运行情况和遗留问题,接班人员接班签字前要认真查阅前班记录,检查送讯是否畅通,熟悉当班引配水计划和运行方式,计算水量平衡帐,值班调度员要严格按计划调配水。

第十二条 严禁干渠超警戒水位运行。如遇超警戒水位一律按险情对待。值班调度员要立即指挥散水,指挥养护工上渠巡护监视,测水点加测加报水情,直到水位恢复正常。

第十三条 各级调度室电话总机必须安装警铃。值班期间发现电话不通,信息传达不到时,必须立即报值班领导,并作好记录。

第十四条 行水期间,冬渠道管理处实行处领导轮流值班。

第十九条 在出现险情和决口时,巡护人员必须迅速作出减轻灾害的处置,有责任按防事故方案进行紧急处理。

在天气恶劣、高水位运行和大幅度加减水时,巡护人员要严格执行指令增加巡护,遇险情时,必须自动加强巡护。

第二十条 管理处必须制定巡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并对险工段点制定防事故方案。

第二十一条 各管理处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渠查岗,每月不能少于两次。查出的问题必须认真处理。

四、渠道水位遥测仪、警报仪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所段及重要看护点都应安装水位警报仪。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说明书安装、使用、维护,新安装时要进行各项功能试验,并经处所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上下限警报水位预置数必须执行管理处规定的数据。

第二十四条 每台仪器(包括室内外接线、传感器、测桶等)都必须有专人管理。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使用培训。

第二十五条 仪器连续使用。交接班时,接班者必须检验仪器显示是否准确,警报功能是否正常,上下限预置数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才能当班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有故障应及时维修,显示不准时以人工观测为准,因故停用时实行人工观测。

第二十七条 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必须有记录。

五、水闸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认真贯彻水利部颁发的《水闸工程管理通则》。中型水闸管理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小型水闸管理单位要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水闸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经领导批准培训合格的水闸管理人员才能上岗操作,闸门操作一般要两人进行,一人操作,另一人监护。

第三十一条 闸门启闭前要对启闭机、钢丝绳(或丝杆)、制动器、机电设备、闸门板、闸门槽、上下游水位等进行检查;阐门启闭后要对启时间、次序、开度、水位变化及建筑物和启闭设备情沉进行记载。

第三十二条 每年夏秋灌开始前,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全面检查设备及建筑物并作闸门电动升降、手动升降,制动等试验,试验时间、方法,操作顺序、参加人员必须有记录。

第三十三条 夏秋灌和冬灌停水期间,对水闸进行全面保养和维修,保证启闭机运转灵活,转动部分润滑油充足,钢丝绳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机电及安全保护设施完好。

第三十四条 正常大修都应有计划、有验收,验收工作由修理项目的批准人负责,验收后的设备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闸门启闭上下限位要有明显标志,制动设备必须始终保持完好,严禁带病运行。

第三十六条 保持闸房卫生清洁,照明完好,操作工具放置有序。

六、渠道水位观测

第三十七条 渠道水位白天每4小时观测一次,夜间每3小时观测一次。具体时间是:8时、12时、16时、20时、23时、2时、5时。

第三十八条 各测水断面的警戒水位按管理范围分别由主管部门核定并统一下文作出明确规定,严禁超警戒水位运行,严禁超限定流量运行。观测人员发现超警戒水位后,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同时,每15分钟测记一次,直到渠水恢复正常。

第三十九条 必须认真观测,认真记录,如实上报,严禁虚报、谎报水情,严禁伪造水情记录。

第四十条 干渠测水点水位涨落原因不明突变幅度超过规定值时,要作为险情迅速向管理处报警。突变报警值由各渠道管理处制定。

七、奖惩

第四十一条 凡执行本规定,在安全生产、预防事故,报告险情及抢救事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1、发布的指示、决定,规章等违反上级安全规定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职工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3、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设备有缺陷造成事故的;

4、不按要求制定规章制度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章作业,不按操作规程办事的;

2、伪造记录的;

3、擅离岗位或在岗而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4、发现有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5、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八、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庁水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试行。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