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宁夏引黄灌区水量调度规则

索 引 号 640000017/2023-00458 发文时间 1998-03-31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宁夏引黄灌区水量调度规则

宁夏引黄灌区水量调度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黄灌区水量调度工作,科学合理地调配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确保灌区均衡受益,根据我区灌溉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引黄灌区的大、中型自流灌区及大型扬水灌区的引、配、灌、排水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引黄灌区的水量调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权集中,专职调配”的原则。

第四条 引黄灌区各级调度的职责是: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并执行调度规则和程序,合理配置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效益,确保安全灌溉和均衡受益,促进灌区农业丰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水利厅灌溉管理局负责引黄灌区各大干渠及大型扬水灌区水量的统一调配工作。

第六条 灌区各渠道管理处,负责本渠系灌区的水量调配工作。管理处设水量调度室,配备1名总调度和3名以上调度员。各管理所(站)配备专职调度员,负责本所(站)管辖渠段的水量调配工作。

第七条 全引黄灌区水量调配权集中在水利厅灌溉管理局;各干渠的水量调配权,集中在管理处,配水到所(站);支(斗)渠水量调配权集中在管理所(站),配水到段点,段点分水到用水单位。

第三章  用水计划管理

第八条 引黄灌区配水的原则是“以亩定量,计划用水,分级管理,均衡受益”。具体办法是根据黄河来水及渠道供水能力,按照作物种植面积、灌溉定额、渠道水利用系数分配水量。

第九条 要认真做好年度用水计划的编制,水利厅灌溉管理局负责全引黄灌区用水计划的编制,各渠道管理处负责本渠系灌区用水计划的编制,并将夏秋灌和冬灌用水计划分别在3月15日前和10月10日前报水利厅灌溉管理局。

第十条 各渠道管理处在开灌前,要按上一级主管部门审定下达的用水指标及渠道水位、流量控制运行指标,编制本渠系的最终配水计划,并上报水利厅灌溉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调度要严格执行供水计划,如需调整计划,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经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后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加水或减水时,要及时报上级调度,按批准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各大干渠的开灌、停灌时间以及期间停水,必须报请水利厅灌溉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行水期间,各级调度要逐日分析掌握灌区供需水情况。水量计算实行日清月结。管理处水帐当日结清,并按月汇总上报水情表。

第十四条 各级调度机构都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调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水量调度值班制度

3.交接班制度

4.渠道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调度室都要布置适宜的工作图表,以满足日常调度工作的需要。

第十六条 各交接水点及引配水点,每年都要核定水位流量关系曲线,以保证引配水流量的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严禁超警戒水位和限定流量运行。若需调整渠道警戒水位和限定流量,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调度人员及调度指令的执行

第十八条 调度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由熟悉业务知识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通过岗前培训,执证上岗。调度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行水期间不得随意更换。灌区开灌前,各级调度部门要将本单位调度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员名单报上级调度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调度要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技能,要经常深入灌区调查了解工程现状、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土壤状况以及自然灾害、社会经济、农业区划等,掌握作物需水规律,灵活、合理调配水量。

第二十条 调度指令和信息的上报下达必须由调度人员发布实施,下级调度要服从上级调度,下达指令要准确,执行要及时。

第二十一条 调度人员对接到的调度指令不清楚或不理解时,要询问清楚,认为不适当时要提出意见,如执行指令会带来不利或危及渠道安全时,要说明情况暂缓执行,并立即与本单位领导和上级调度协商,按商定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要保证调度指令执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上级调度下达的指令执行后要立即汇报,对下级调度的水情要求,执行完毕后也要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调度程序和工作纪律,非调度人员不得干涉调度的正常工作。

第五章  水量调配制度

第二十四条 引黄灌区水量调配,根据黄河来水情况和渠道供水能力及灌区需水情况灵活调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上一级水源供水能满足或超过需要时,按计划分配,按需要调节。

2.当上一级水源供水不能满足需求时,根据配水计划按比例分配,多用者扣,少用者补,自误者不补。

3.当黄河来水小于灌区需水计划的80%,且持续时间在3天以上时,各大干渠实行编组轮灌或按预定的应急方案执行。各渠系也可采取相应的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调度要按照“先下游后上游,先扬水后自流,先高口后低口,先农后林,先难后易,先成片后零星,先急后缓,控近灌远”和效益优先的水量调配原则,并结合本灌区的特点,合理安排本渠系灌区的配水计划。

第二十六条 同一渠系内部的水量调配,要遵循”上送下接,先交后用,交够再用”的制度,保证上下游均衡供水,均衡受益。

第二十七条 渠道运行时要保持水位的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起落。

第二十八条 各级调度要做好所辖渠道或渠段间每日引配水量的对口与平衡工作,当出现反常时,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调度人员要根据渠道运行状况认真处理好水情,对于可能发生事故的险工段、重要建筑物等,要做出预防事故的调度方案,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三十条 渠道发生险情或决口时,调度人员有权迅速做出旨在减轻损失的处置措施,并及时了解详情,迅速上报上级调度部门,如因报告不及时延误抢险时机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渠道遇险情时,沿渠各支(斗)渠有承担散水的义务,散水指令一经下达,各支(斗)渠必须开口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水期间,调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保持24小时工作的连续性。严禁脱岗缺岗,严禁酒后上岗和非调度人员代班,严禁弄虚作假和伪造记录,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坚持四小时测报水制度,按规定记录、上报水情。当渠道水位不稳,出现超警戒水位或其他险情时,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加测加报直至渠道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文明调度,礼貌待人,调度语言要规范,指令要准确、果断,树立水管单位良好的“窗口”形象

第六章  渠道防汛调度

第三十五条 各级调度都要了解掌握所辖区域内各山洪沟的基本状况、来洪的基本特征、渠道自身的排洪能力。

第三十六条 在汛期,各级调度应积极与气象部门、防汛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气象情况及防汛工程的度汛行洪方案,制定渠道防汛调度预案。主汛期,以防汛为主,灌溉服从防汛,防汛兼顾灌溉。

第三十七条 当发现山洪险情及渠道需退、泄水量时,要速报防汛部门和上一级调度。紧急情况下,可边处置边上报。

第七章  科技引进、开发与应用

第三十八条 为适应灌区日益发展的需要,各级调度部门都要不断加强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开发应用,完善调度设施,改进调度手段,实行科学调度和自动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管理处调度室都要配置一台以上计算机用于调度指挥,加快计算机在水量调度、灌溉管理中的应用,逐步建立水情资料数据库,开发水量调度、灌溉管理的应用软件系统,实现利用微机对各类水情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计算与上报。

第四十条 加快灌区遥测、遥控系统的建设,实现对干渠引水口、各交接水断面、重点渠段运行状态的实时动态监测和控制,满足生产调度和安全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加快通讯工程建设,实现所、段通讯自动化。有条件的所(段)可同时安装程控电话,确保调度指令的传递及时、畅通。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无线电通讯系统和遥测系统的管理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生故障要在24小时内予以排除。

第八章  奖与罚

第四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则,水量调度科学、合理,确保渠道安全运行和灌区均衡受益,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调度人员违反管理制度,徇私舞弊,擅离职守,或因调度失误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渠道管理处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水利厅灌溉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宁夏水利厅灌溉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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