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宁水建发〔2016〕42 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切实增强市场从业主体自律和诚信意识,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与自治区信用平台及全国信用平台对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四个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水利厅制订了《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质量安全意识,筑牢质量安全基础
随着国家对水利建设投入逐年加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进工程建设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切实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项目法人单位要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设计(勘察)单位要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质量控制体系,落实“一校二审”的三级校审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切实提高设计(勘察) 文件质量水平。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监理职责,不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强化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安全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质量安全检查,认真执行工程质量“三检制”,切实做到工程质量安全受控。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要求或合同约定提供合格、优质的货物,严格按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或安装调试,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二、强化管理“红线”意识,规范市场从业行为
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招投标代理及设备(材料) 单位要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零缝隙、全覆盖的要求,全面 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严格内部管理程序,加强质量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强化管理“红线”意识。各市场从业主体要以市场为导向,视信誉为生命,规范合同管理,杜绝资质外借、串标围 标、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构筑公平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三、强化市场监管,净化水利建设市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市场监管体系中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完善市场竞争规则,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同时,要创新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 用,强化对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工程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信用管理为有力抓手,强化准入清出措施,重点打击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不力、资质外借、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信用管理,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的具体举措。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依靠跨地区、跨领域、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在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对企业诚信记录、合同履约等信用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是积极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力完善市场信用记录档案,加快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行为记录,进一步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良好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二是在按照负面清单严格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到令行禁止;向守信激励对象提供便利服务和正向激励机制,对失信惩戒对象从严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或惩戒。三是坚决打击和惩处恶性违法违规行为,凡涉及负面清单中所列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除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须将处罚决定抄送水利厅予以信用处罚并上报水利部,同时水利厅完成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信息录入工作后,在“信用宁夏”网站进行公示。四是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 对核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相关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各设计(勘察)、咨询、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质量检测及机械制造等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于 2017 年上半年向水利部水利行业信用评价机构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加快推进宁夏水利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向国家统一评价过渡工作。2017 年下半年,水利工程招投标及日常监督管理活动将引入水利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同时,试行水利工程中标企业信息备案制度, 逐步取消区外进宁水利企业备案登记制度;各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中标公示期结束后 3 日内,须将中标企业基本信息、合同金额、工期、项目组成员等信息及时向水利厅报备。各地在负面清单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水利厅建设管理处反馈。
联系人:王峰 联系电话:0951-5552273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6 年 12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