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厅科学研究试验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水科教发〔2014〕10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科技创新,增强与加大“工程带科技、科技促建设”执行力,水利厅制订了《宁夏水利厅科学研究试验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4年8月6日
宁夏水利厅科学研究试验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水战略,进一步加强水利科技创新,增强与加大“工程带科技、科技促建设”执行力,推进水利科技攻关和新技术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夏水利科技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科学研究试验费是指用于开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 水利科学研究试验费项目严格实行立项审查制、任务书(合同)管理制、主持人负责制和验收(鉴定)制等四项制度。
第四条 水利科学研究试验费项目均列入水利厅科技计划。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厅审查(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的计取、使用以及科学研究试验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水利科学研究试验费有关规定:
(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总〔2014〕429号文件)以及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发布<宁夏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水计〔2016〕10号)规定,在水利工程设计概算第五部分独立费用中的第三项为科研勘测设计费,其中单列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解决工程技术问题,而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所需的费用。规定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按照建安工程量的百分率计算,其中枢纽及引水工程取0.7%,河道工程取0.3%。
(二)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的通知》(水总〔2003〕67号)规定,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第四部分独立费用中的第三项为科研勘测设计费,其中单列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解决工程中的特殊技术难题而进行的必要科学研究所需费用。规定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按照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和封育措施)之和的0.2%-0.5%计算。
第七条 科学研究试验费的计取比例。
(一)灌区节水改造与水闸改造工程、排水工程、城乡供水工程、水库工程等建设项目,按照建安工程费的0.7%计算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二)宁夏黄河治理、“两河”、中小河流治理和防洪等建设项目,按照建安工程费的0.3%计算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三)水土保持工程按照概算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和封育措施)之和计取,投资小于500万元,按0.4%计取;投资在500-1000万元,按0.3%计取;投资大于1000万元,按0.2%计取。
第八条 水利厅相关部门在审查(审批)水利建设项目中,按照概算编规要求,在概算总表相应部分列明费用名称“科学研究试验费”名录,列入核定概算总投资。
第九条 科学研究试验项目应在编制水利建设项目可研、初设以及项目审查时提出,并在水利厅审查(审批)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对资金量少的小工程,可以将同类工程项目的科研试验费统筹起来集中安排科学研究试验项目。
第十一条 水利厅有关部门在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文件时,应与水利厅科技与信息化处会签有关科学试验及经费内容。
第十二条 为了避免简单重复无效的开展水利科学试验,厅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科研项目的选定和立项指导。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按照工程建设投资管理规定随工程投资下达到项目法人或相关县(市、区)水务局。
第十四条 为保障科学研究试验费落实到位,科学研究试验费全部为中央和自治区级财政资金,项目法人或相关县(市、区)水务局要管好用好科学研究试验费。
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或相关县(市、区)水务局依据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文件要求,委托具备科研能力条件的单位编制科学研究试验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或相关县(市、区)水务局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宁夏水利科技项目任务书》,并报水利厅科技与信息化处备案。
第十七条 水利科技项目任务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实施方案内容和要求启动实施。当年结题的科技项目,要提出成果报告(送审稿);跨年度的科技项目,在当年11月30日完成项目年度技术总结,并报水利厅科技与信息化处和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按项目任务书完成后1个月内,由委托单位或承担单位向水利厅科技与信息化处提出验收申请,由厅科技与信息化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相关县(市、区)水务局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应依据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宁夏水利科技项目任务书》和项目执行情况拨付经费。
第二十条 水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经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水利科学研究试验费的支出范围:
(一)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直接为项目服务的观测费;
(二)调研费;
(三)资料费;
(四)论证费;
(五)专用仪器设备费、材料费、试验费、水电费和报告材料印刷费等。
以上费用开支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成果质量,科技项目委托单位要加强对承担单位执行情况的检查。水利厅科技与信息化和项目审查(审批)部门也要加强对科技项目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相关县(市、区)水务局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若违反本办法以及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