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水规发〔2022〕7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等安排部署,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自治区水利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要求,水利厅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对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就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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