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水规发〔2022〕5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切实保证自治区水利厅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保持一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要求,水利厅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1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20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件)
1.关于印发《宁夏引黄灌区沟渠道管理范围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宁水水发〔1992〕3号)
2.《关于引黄灌区水费等几个问题的通知》(宁水发〔1992〕14号)
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水发〔1992〕47号)
4. 关于印发《宁夏引黄灌区沟渠道重点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宁水水发〔1993〕23号)
5.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水发〔2007〕83号)
6.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效能建设工作制度》的通知(宁水发〔2007〕148号)
7.《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宁水建发〔2010〕30号)
8.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利工程定额人工工资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增加质量检测费的通知》(宁水计发〔2011〕23号)
9. 关于印发《宁夏水利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建发〔2011〕3号)
10.关于印发《宁夏水利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水科教发〔2012〕13号)
11.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宁水办发〔2012〕22号)
12.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水安发〔2013〕11号)
13.关于严格执行宁夏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政策的通知(宁水资发〔2013〕5号)
14. 关于印发《水利厅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宁水办发〔2014〕1号)
15.关于印发《水利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水办发〔2014〕19号)
16. 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宁水政发〔2015〕38号)
17.自治区水利厅 国土资源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水建发〔2016〕29号)
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0件)
1.关于印发《节水增产重点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水农发〔1998〕32号)
2.关于印发《宁夏引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支斗渠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水农发〔2002〕16号)
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宁水农发〔2002〕20号)
4. 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效能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水发〔2007〕149号)
5.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水办发〔2012〕19号)
6.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水建发〔2013〕2号)
7.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厅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发〔2014〕86号)
8.自治区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水建发〔2014〕52号)
9.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水计发〔2014〕73号)
10.《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宁水经发〔2014〕5号)
11.关于印发《黄河宁夏段二期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办发〔2015〕60号)
12.自治区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宁水建发〔2016〕23号)
13.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水建发〔2016〕3号)
14. 关于印发《宁夏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办字〔2016〕32号)
15.《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宁水计发〔2017〕19号)
16.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水资发〔2017〕16号)
17.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办发〔2018〕9号)
18.《水利厅关于做好骨干渠道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宁水建发〔2018〕10号)
19.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水建发〔2018〕22号)
20.《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水法资发〔201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