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河流域宁夏境内各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黄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的要求,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宁夏境内各河流、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主要是指水库、水电站、堤防、河道治理工程、拦河闸坝(含橡胶坝)、航运水电枢纽、引(调、提)水工程等各类涉水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和自治区水利厅以及市县水利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宁夏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拟建设水工程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报请审批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或者在报请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时,必须取得该项目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五条 在宁夏境内以下河流、湖泊上的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由黄委负责审查签署:
(一)黄河干流宁夏段;
(二)黄河跨省区主要支流:黄河主要支流9条(详见附表1)。
第六条 在宁夏境内以下河流、湖泊上的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查签署:
(一)黄河干流宁夏段;
(二)黄河跨省区主要支流:黄河主要支流9条(详见附表2);
(三)黄河跨地级市主要支流:黄河主要支流10条(详见附表2);
(四)引黄灌区主要排水沟道:主要排水沟道8条(详见附表2)。
第七条 除由黄委、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查签署的河流外,宁夏境内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并跨县的各级河流、湖泊上的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
第八条 除由黄委、自治区水利厅和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的河流外,宁夏境内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的其它河流、湖泊上的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
第九条 按照黄委与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黄委负责受理、审批第五条规定的河流、湖泊上以下限额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一)干流上全部和支流上总库容大于0.
(二)三级以上堤防(含三级)和全部控导、护岸工程;
(三)干流上和支流上全部航运水电枢纽、拦河闸坝、橡胶坝;
(四)引(调、提)水工程,规模控制见附表3。
上款规定限额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项目(除水利部授权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规划同意书,由自治区水利厅和市县水利部门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查签署,报黄委备案。
第十条 除黄委负责受理、审批的限额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外,按照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受理、审批第六条规定的河流、湖泊上以下限额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一)支流上总库容大于0.
(二)五级以上堤防(含五级)和全部控导、护岸工程;
(三)支流上全部航运水电枢纽、拦河闸坝、橡胶坝;
(四)引(调、提)水工程,规模控制见附表4。
上款规定限额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同意书,由市县级水利部门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查签署,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建设项目为按规定权限已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所列项目;
未达到前款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对该工程进行规划专题论证(规划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内容见附录一),并通过自治区水利厅组织的专家组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
(二)建设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报告及审批文件;规划中没有该项目时,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规划专题论证报告和审查意见;
(三)拟报批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拟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与第三方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及第三方的意见;
(五)经相关部门审查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自治区水利厅在收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自治区水利厅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属于自治区水利厅受理范围,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充或更正;
(三)不属于自治区水利厅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自治区水利厅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建设项目的必要性、任务、规模通过自治区水利厅组织的专家组审查;
(二)与第三方利害关系的处理措施、标准通过自治区水利厅组织的专家组审查。
自治区水利厅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发送至建设单位,并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建设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自治区水利厅认为必要时,在作出审查或批准决定前征求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同时通知建设单位。
征求意见函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反馈意见,无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六条 自治区水利厅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执行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规划专题编制(含审查)时和第十五条规定时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批签署期限。
第十七条 规划同意书签署后,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重新申请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得审批,需要重新编制的;
(二)水工程尚未开工建设,而所依据的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了修编,对水工程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在设计、施工期间,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建设方案等事项进行较大调整或变更的。
第十八条 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项目,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及时抄报自治区水利厅,并附有申请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时的申请材料。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的元月1日至
第十九条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对审批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建设单位必须给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二~三。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黄委负责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湖泊名录
|
序号 |
河流类型 |
河流名称 |
级别 |
所在省区 |
管理河段 |
|
|
干流 |
黄河 |
|
|
|
|
1 |
支流 |
祖厉河 |
一级 |
甘肃、宁夏 |
|
|
2 |
支流 |
清水河 |
一级 |
甘肃、宁夏 |
|
|
3 |
支流 |
苦水河 |
一级 |
甘肃、宁夏 |
|
|
4 |
支流 |
葫芦河 |
二级 |
甘肃、宁夏 |
|
|
5 |
支流 |
泾河 |
二级 |
甘肃、陕西、宁夏 |
|
|
6 |
支流 |
洪河 |
三级 |
甘肃、宁夏 |
|
|
7 |
支流 |
蒲河 |
三级 |
甘肃、宁夏 |
|
|
8 |
支流 |
茹河 |
四级 |
甘肃、宁夏 |
|
|
9 |
支流 |
东川河 |
四级 |
甘肃、陕西、宁夏 |
|
附表2:宁夏水利厅负责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湖泊名录
|
序号 |
河流类型 |
河流名称 |
级别 |
所在省区、市县区 |
管理河段 |
|
一 |
干流 |
黄河 |
|
|
|
|
二 |
跨省区主要支流 |
|
|
|
|
|
1 |
支流 |
祖厉河 |
一级 |
甘肃、宁夏 |
|
|
2 |
支流 |
清水河 |
一级 |
甘肃、宁夏 |
|
|
3 |
支流 |
苦水河 |
一级 |
甘肃、宁夏 |
|
|
4 |
支流 |
葫芦河 |
二级 |
甘肃、宁夏 |
|
|
5 |
支流 |
泾河 |
二级 |
甘肃、陕西、宁夏 |
|
|
6 |
支流 |
洪河 |
三级 |
甘肃、宁夏 |
|
|
7 |
支流 |
蒲河 |
三级 |
甘肃、宁夏 |
|
|
8 |
支流 |
茹河 |
四级 |
甘肃、宁夏 |
|
|
9 |
支流 |
东川河 |
四级 |
甘肃、陕西、宁夏 |
|
|
三 |
跨市主要河流 |
|
|
|
|
|
1 |
支流 |
高崖沟 |
一级 |
中卫、海原、靖远 |
|
|
2 |
支流 |
红柳沟 |
一级 |
同心、中宁 |
|
|
3 |
支流 |
中 河 |
二级 |
海原、原州区 |
|
|
4 |
支流 |
苋麻河 |
二级 |
海原、原州区 |
|
|
5 |
支流 |
双井子沟 |
二级 |
原州区、同心、环县 |
|
|
6 |
支流 |
折死沟 |
二级 |
同心、环县 |
|
|
7 |
支流 |
西河 |
二级 |
海原、靖远 |
|
|
8 |
支流 |
金鸡儿沟 |
二级 |
海原、同心、中宁 |
|
|
9 |
支流 |
甜水河 |
二级 |
同心 |
|
|
10 |
支流 |
石沟驿沟(沙沟) |
二级 |
盐池、灵武 |
|
|
四 |
主要排水沟道 |
|
|
|
|
|
1 |
排水沟道 |
爱伊河 |
|
银川市、石嘴山市 |
|
|
2 |
排水沟道 |
第一排水沟 |
|
青铜峡、永宁 |
|
|
3 |
排水沟道 |
永二干沟 |
|
永宁、银川 |
|
|
4 |
排水沟道 |
第二排水沟 |
|
银川、贺兰 |
|
|
5 |
排水沟道 |
银新干沟 |
|
银川、贺兰 |
|
|
6 |
排水沟道 |
四二干沟 |
|
银川、贺兰 |
|
|
7 |
排水沟道 |
第五排水沟 |
|
贺兰、平罗、惠农 |
|
|
8 |
排水沟道 |
三二支沟 |
|
贺兰、平罗 |
|
附表3:黄委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管理河段取水限额表
|
项目 |
水系 |
河流 |
指定河段 |
取水限额 | |
|
工业与 城镇生活 (万m3/d) |
农业 (m3/s) | ||||
|
大江大河 |
黄河 |
黄河 |
干流宁夏段 |
|
|
|
跨省、区河流 |
黄河 |
干流 |
全流域 |
|
|
|
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 |
黄河 |
干支流 |
全流域 |
全额 |
全额 |
附表4:自治区水利厅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管理河段取水限额表
|
项目 |
水系 |
河流 |
指定河段 |
取水限额 | |
|
工业与 城镇生活 (万m3/d) |
农业 (m3/s) | ||||
|
大江大河 |
黄河 |
黄河 |
干流宁夏段 |
全额 |
全额 |
|
跨省、区主要支流 |
黄河 |
干流 |
全流域 |
全额 |
全额 |
|
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取水 |
黄河 |
干流 |
全流域 |
全额 |
全额 |
|
主要排水沟 |
|
|
干流 |
全额 |
|
附录一:
在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未经批准的河流上建设水工程
规划专题论证报告编写提纲
在涉水工程项目申请之前,如果具有批复的流域规划但规划中没有列申请的涉水工程项目或者没有流域规划(或者没有批复的流域规划),必须进行规划专题论证。规划专题论证的目的是论证该涉水工程项目与流域治理开发要求的符合性和生态环境制约因素。规划专题论证报告编写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流域概况
论述和分析的主要内容:流域自然地理、河流水系、洪水、径流、泥沙、水土流失、流域环境、矿产资源、经济社会。
二、治理开发状况、主要经验和认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论述和分析的主要内容:流域治理开发状况、多年来治理开发的经验和认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开发治理的目标和原则
针对流域概况和治理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论证流域治理开发的目标和主要原则。
四、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开发任务和合理的工程规模
主要包括:地理位置、水沙情况、生态环境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发任务;并根据地形地貌、地质、水沙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其它限制条件,合理确定工程规模。
五、建设项目对流域治理开发的影响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流域治理开发原则的符合情况分析,建设项目对流域治理开发目标的影响。
六、建设项目的环境制约因素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可能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通过适当措施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程度,有无重大环境问题制约工程建设。
附录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制
填写 说 明
1、本申请书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
2、“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
3、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
4、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
附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
工程名称 |
|
所在河流 |
| ||||||
|
建设(申请) 单位名称 |
| ||||||||
|
单位性质 |
|
行业类别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职务 |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联系人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项目性质 |
审批□/核准□ | ||||||
|
主管部门 |
| ||||||||
|
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单位 |
|
资质证书编号 |
| ||||||
|
项目类别 |
防洪工程□ |
水电站工程 □ |
水资源利用工程 □ | ||||||
|
水库工程□ |
水环境治理工程□ |
其它工程 □ | |||||||
|
河流(段)规划 |
规划成果 |
| |||||||
|
批准文件 |
| ||||||||
|
工 程 概 况 |
1、建设地址 2、工程任务 3、工程规模 4、工程等级(别) 5、工程标准 6、工程投资 7、工程运行调度原则 | ||||||||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
|
工程总体布置 |
|
|
|
水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
|
以下栏目由有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
|
与水工程有关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
|
以下栏目由审查签署机关填写 |
|
审查签署机关意见: 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
附录三: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办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实施机关
自治区水利厅。
三、审批权限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查并签署:
黄河主要支流:黄河主要支流27条(详见附表2)。
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水工程的规划同意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查签署,报自治区水利厅核备。
四、审批条件
申请人范围:在黄河流域河流、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建设单位。
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河道治理工程、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等在第五条所列河流、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一)建设项目规模、任务符合黄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或所在流域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94)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建设规模和任务符合所在流域整体防洪要求;
(四)建设位置和工程布置不影响河道行洪、河势稳定;
(五)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不利影响的有效补救措施。
水工程所在河流、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自治区水利厅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五、审批时限
自治区水利厅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专题论证报告审查和征求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时间。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
(二)建设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报告及审批文件;
(三)拟报批(或核准、备案)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四)与第三方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五)与建设水工程有关的其他技术材料;
(六)自治区水利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材料数量
不限。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申请材料送实施机关。
(二)受理审查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属于自治区水利厅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属于自治区水利厅受理范围,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充或更正;不属于自治区水利厅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具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三)实施机关作出审查决定
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进行审查,同意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向申请人颁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同意签署的,向申请人颁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编号:宁夏水建规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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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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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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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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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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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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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等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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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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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审查,本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特签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接受监督管理: 1、……, 2、……, …… …… 签署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编号:宁夏水建规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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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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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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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审查,本项目不符合第 条( )的规定,即 ,不予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签署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地 址:银川市解放西街426号
邮政编码:750000
传 真:0951-5043265
联系电话:0951-50432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