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征收对象。
(一)在自治区境内直接从黄河及其一级支流上取水的;
(二)在山区八县区(原州、西吉、隆德、彭阳、泾源、海原、同心、盐池)年取地下水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以上,年取地表水80万立方米(含8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在川区年取地下水300万立方米(含300万立方米)以上,年取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含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下列情形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条 征收方式。
(一)水资源费征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按月或者按季征收。
(二)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实际取用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发电量确定。
(三)水资源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进入自治区财政专户。
第三条 征收流程。
(一)确定取用水量。征收人员应当于每月或每季度最后一周,会同取用水单位(个人)现场查抄水表确定取用水量,填写记录表。取用水量是征收水资源费的重要依据,必须经征收人员和取用水单位(个人)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取用水单位(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征收人员应当督促其安装或维修,取用水量按取水设施24小时连续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二)下达缴费通知书。征收人员依据确定的取用水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算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开具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或水资源费收费票据,通知书或收费票据内容应当完整。
取用水单位(个人)因特殊困难,提出水资源费缓缴申请经批准的,按缓缴手续办理。
取用水单位(个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水资源费的,下达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催缴水资源费;取用水单位(个人)拒不交费的,申请依法处罚。
(三)建立台账。征收人员应当将取用水单位(个人)的取用水量、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等水资源费数据及时记入水资源费收费台账,并将原始记录、票据等完整归档,妥善保管。
(四)入库。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及时入库,工作人员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财政厅核对水资源费账目,并登记入册。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水资源费,或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