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宁夏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10.8.18)

索 引 号 640000017/2021-07846 发文时间 2013-03-26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宁夏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10.8.18)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

《宁夏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更好的促进水利科技进步,水利厅对20054月印发的《宁夏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宁水建科发〔20051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附件下载网址:宁夏水利网-科技教育专栏(http://www.nxsl.gov.cn/kjjy/)。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宁夏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科技项目从立项、实施、验收和成果推广的全过程管理,提高水利科技项目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水平,加速水利科技成果转化,以科技进步引领水利事业发展,以科技创新推动水利现代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宁夏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科技项目范围主要是指在水资源、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城乡水利、水土保持、水环境、水利技术标准、水利信息化、水利管理及推广应用高效、节水、降耗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还包括对水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进行升级改造,全面提高水利科技含量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水利厅科技计划和备案的项目立项、实施、检查、验收和推广等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具体包括:

(一)水利厅立项的重点科技项目;

(二)水利厅各单位及市、县(区)水利部门自筹资金开展的支持科技项目;

(三)水利厅各单位承担或参加的,列入水利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以及自治区科技厅等有关厅局和部门的水利科技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水利科技项目原则上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审查管理制和备案管理制两类。审查管理的科技项目是指第三条(一)和(二)类项目。备案制管理的科技项目是指第三条(三)类项目。

第五条 列入水利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以及自治区科技厅等有关厅局和部门的水利科技项目,在执行各自项目管理规定的同时,执行本办法中相应的有关规定。

 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实行立项审查制、任务书(合同)管理制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首席专家对项目技术和管理负全责。

第七条 审查管理制和备案管理制的项目均纳入自治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范畴。水利厅科技教育处为全区水利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水利厅科技委员会或科技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立项评估;宁夏水利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配合开展研究成果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水利厅业务主管处室(部门)负责做好相关项目指导和监督工作。

 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承担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工作表现、成果质量、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将作为其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水利科技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纳入厅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水利厅对在水利科技项目及推广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申报的水利科技项目应符合全区水利发展战略和分区治水思路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主要依据《宁夏水利科技发展规划》。水利科技项目要突出对全区水利行业各领域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关键技术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科技攻关。

第十一条 水利厅支持全区水利系统企事业单位以解决生产、工程建设、管理中技术难题开展和参与技术研究,积极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推广应用项目。

十二  水利科技项目的申报原则上面向全区水利系统企事业单位,鼓励我区水利企事业单位与区内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联合申报。重点水利科技项目原则上要开展联合攻关。

第十三条 水利科技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技术基础;

(二)具有为完成所申请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具有与所申请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十四条 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研究内容是我区水利发展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立意新颖,研究成果实用,具有推广价值;

(二)研究方向、技术路线明确,目标设置合理,研究方案科学、合理;

(三)主要承担单位基本落实,并具备相应技术和人员条件;

(四)研究经费来源明确;

(五)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十五条 对审查管理制的科技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填写《宁夏水利科技项目立项申请表》,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报送水利厅科技教育处;

(二)经水利厅科技教育处预审、汇总,提交水利厅科技委员会或科技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立项评估,形成立项初步意见。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创新性、重要性、成果应用价值、经费情况以及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技术实力等;

(三)依据初步评估意见,水利厅科技教育处协调有关处室和单位进一步落实项目,做到项目任务、研究经费和承担者三落实;

(四)由水利厅科技委员会或科技工作联席会议确定项目;

(五)经水利厅研究决定年度水利科技项目计划,并予下达。计划中明确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资金筹措单位、主要承担单位和执行时间;

(六)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根据水利厅下达的年度水利科技项目计划,在1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宁夏水利科技项目任务书》,并报水利厅科技教育处。

第十六条 水利厅立项的技术难度大、经费高的重大科技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招标方式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七条 水利厅规划计划处等项目审查、审批处室(部门)要把“工程带科研”项目落实到整个工程项目的前期审批和计划管理中。

第十八条 对备案管理制的科技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一)经水利厅申报水利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以及自治区科技厅等厅局和部门立项或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均应按照相应部门的要求和管理办法填报立项申报材料,并于相关部门规定上报时间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水利厅科技教育处,经水利厅组织初审后统一申报。

(二)市、县(区)水利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直接申报或承担(参加)的水利部、科技部等部委以及自治区科技厅等厅局和部门立项或资金支持的水利科技项目,相关单位要将申请立项材料抄送水利厅科技教育处。

(三)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或主要承担单位要将正式立项任务书(合同)等相关资料报水利厅科技教育处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水利科技项目任务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内容和要求启动实施。

第二十条 为使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成果质量,水利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组织专家对水利厅立项的项目工作大纲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指导,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组织专家对关键技术难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首席专家要求责任心强,具备组织和完成项目应有的技术水平和协调能力。首席专家对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完成时间、成果质量和资金使用负责。项目实施期间一般不允许调换项目首席专家,如确需调换,项目承担单位应函报水利厅科技教育处同意。

二十二 对审查管理的项目,一般由水利厅科技教育处会同委托单位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度、阶段成果、目标任务、经费开支等。

二十三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120日前向水利厅科技教育处和项目委托部门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已取得的成果、经费投入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并提出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四条 对备案管理的项目,水利厅科技教育处根据项目进展,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按下达单位要求报送的阶段成果、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材料要同时抄送厅科技教育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印发的《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1080号)做好水利科技项目档案资料。凡水利科技档案检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进行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不能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如期完成或内容发生变更,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正式函报水利厅科技教育处。对确实不能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任务的项目,应进入项目变更或项目终止,并审结项目经费。

第二十七条 对承担单位组织不力或首席专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项目不能按任务书要求的内容、目标、质量、时间完成,不能通过验收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承担单位及时整改。对造成严重损失或出现事故的项目要追究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的责任,相关责任人一年之内不得主持同类科技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审查制管理的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完成后1个月内,向水利厅科技教育处提出验收申请,填报《宁夏水利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验收分为会议验收、现场验收和演示验收三种。通过验收后30日内向水利厅科技教育处提交最终成果。

第三十条 项目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夏水利科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工作报告(研究目的与意义、主要研究内容及变化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费投入、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存在问题、总体评价和建议);

(三)技术成果报告

(四)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如项目工作大纲、实施方案或试验设计,试验观测记录、技术检测报告、历次检查情况、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或用户应用证明等);

(六)项目承担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对水利科技项目档案出具审查和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验收以后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建议书,包括规划推广范围、措施和条件等。没有成果推广应用建议书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交验收的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委员会应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三十三条 水利厅科技教育处组织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负责项目验收。验收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第三十四条 验收意见分为三种:通过验收,复议,不通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水利厅科技教育处印发《宁夏水利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五条 项目复议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复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完善相关工作。水利厅科技教育处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复议事宜。

第三十六条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延期继续执行、项目变更或项目终止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水利厅建设管理处、农村水利处、规划计划处等处室要将“工程带科研”项目与工程建设项目同检查、同验收。

第三十八条 备案管理的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完成期限后1个月内,报水利厅科技教育处组织初验。正式验收工作由项目下达单位组织,水利厅科技教育处参加。

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事宜的项目外,经水利厅正式验收后的科技项目,其成果要共享,符合公布条件的要在宁夏水利网上公布,以利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六章  科技推广

四十条 科技推广应用是水利科技项目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纳入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水利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四十一条 在水利科技进步奖评审中,科技推广应用项目获奖成果占水利科技进步奖的总数原则上不低于40%,具体比例根据每年的水利科技成果申报情况确定。

第四十 实施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可采用技术推介、现场观摩、科技培训、科普宣传、展览展示以及建立新技术示范工程或示范园区,编制技术标准、技术导则等多种方式。

四十三 水利厅支持项目管理、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在新建或改造水利项目中引进和应用成熟、先进、符合标准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七章  经费筹措

第四十四条 水利科技项目经费采取各类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带科研”资金、相关水利经费按一定数量划出的资金等多渠道、多层次地筹措。

第四十五条 设立水利厅科技专项基金。每年从相关水利经费中筹集60万元,统筹安排面上小型基础研究和示范推广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培训。水利厅科技专项基金的来源:

(一)从水权转换资金中每年提取10万元;

(二)从集中水费中每年提取20万元;

(三)从水资源费中每年安排30万元。

第四十六条 除水利厅科技专项基金以外,水利厅其他科技项目经费每年不少于200万元,其经费来源:

(一)在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中,按0.2%0.5%的比例安排工程关键技术的试验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试验和示范推广;

(二)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每年安排30万元,主要用于灌排新技术、农业节水试验研究和示范推广;

(三)从水土保持经费中每年安排10万元,主要用于水土保持科研。

以上项目和经费纳入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和相关业务处(局、办)计划管理和工程项目立项审批中。

四十七 水利厅支持水利系统各单位积极争取国家部委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水利科技资金。鼓励水利系统各单位自筹水利科技资金。

第四十八条 水利厅将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宁夏水利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水利科技投入机制。

第八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水利厅科技专项基金纳入水利厅预算管理;水利科技项目经费根据资金来源,执行原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

(一)列入水利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以及自治区科技厅等有关厅局(部门)和水利系统企事业单位及市、县(区)水利部门自筹资金的科技项目,按照相应的资金渠道管理办法执行。

(二)水利厅立项的科技项目,按照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水利厅科技教育处参与下,项目委托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和项目完成进度情况向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五 水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经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水利科技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费、材料费、实验费、水电费、计算机软件费,直接为项目服务的劳务费、调研费、差旅费、资料费、评审咨询费、资料印刷费和会议费等。以上开支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以及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直至追究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水利科技进步奖申报

第五十三条 凡在水利厅审查立项或备案管理的项目,通过验收后,可申报区内外水利科技进步奖或其他奖。水利厅科技教育处对申报项目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五十四条 按照《宁夏水利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进行评奖,一般推荐获得宁夏水利科技进步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项目申报区内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行业奖。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4月水利厅颁布的宁夏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宁水建科发〔20051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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