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宁夏水利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000017/2021-07447 发文时间 2014-11-06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宁夏水利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水利电子政务建设

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宁夏水利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917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41027


宁夏水利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水利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利用网络与信息技术,促进数据资源共享,深化业务应用,推进政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水利管理,改善公共服务,推动水行政职能转变,带动现代水利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电子政务,是指按照《自治区政务民生信息化规划(2014-2016年)》要求,通过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数字化、信息化,向用户和公众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水利公共管理与社会服务的活动。水利电子政务系统包括公共应用平台、通讯网络、政务数据中心和应用子系统。

第三条 水利电子政务发展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网络、资源共享,以人为本,应用优先,信息公开、保障安全”的原则,整合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第四条 水利厅机关、厅属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各市县(区)水务局参照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全区水利电子政务统一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互通。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水利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厅办公室)是水利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水利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全区水利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受理各单位电子政务应用子系统建设申请和方案审批。

第七条 水利信息中心负责水利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和水利数据中心管理维护,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保障数据安全。水利厅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为水利厅电子政务项目法人。

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水务局根据各自信息化需求,依照水利数据中心和水利电子政务公共应用平台的标准和规范,对各自应用子系统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水利系统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科)是各单位的水利电子政务工作机构。

第三章  系统建设

第九条 水利电子政务公共应用平台为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水务局提供民生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需要,纳入自治区政务民生公共平台(智慧宁夏)系统,由水利厅统一建设,各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信息化规范标准,由水利厅会同自治区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颁布水利电子政务标准体系,为各类应用子系统建设提供规范接口,促进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应用子系统数据标准应符合水利政务数据中心和水利电子政务公共应用平台要求。

第十一条 水利系统各单位之间的应用子系统要依托水利电子政务公共应用平台横向连接。

第十二条 水利电子政务通讯网络,由党政内网(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组成,连通水利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水利系统各单位,并与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横向连接。

(一)电子政务内网为涉密网,主要满足水利厅和水务局机关涉密业务工作或内部办公和不需公开的业务服务应用需要,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统一建设,水利厅按规定使用。

(二)电子政务外网为非涉密网,主要满足水利行业非涉密业务和面向公众、社会涉及民生、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等应用需要,由水利厅统一建设,水利系统各单位接入使用。

第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原则上不再自行建设(租用)线路、局域网,不准新建机房。已建成的网络逐步迁入水利电子政务外网。已建机房的数据要逐步迁移到水利数据中心。

第十四条 水利数据中心由水利厅统一建设,各单位按规定使用。

(一)水利数据中心由政务数据中心和业务数据中心组成。水利业务数据中心按照决策管理需求向水利政务数据中心提供数据。

(二)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市县水务局水利应用子系统生成的数据须向水利数据中心集中,加快形成全区水利大数据,推进智慧水利建设。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要充分利用水利电子公共应用平台和水利数据中心资源,积极加强各类应用子系统建设,加快推进涉水业务和服务上网,对内提升水利管理,对外拓展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应用子系统建设费用由各单位通过立项或自筹解决,涉及其它水利项目的可以结合申报。

第十七条 依托水利电子政务逐步推进办公无纸化、自动化,管理和服务公开化、规范化。无特殊需要的单位部门,一般不再自建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公文传输系统。

第四章 系统管理

第十八条 水利政务数据中心和水利电子政务公共应用平台由水利厅统一管理,向水利系统各单位提供基础类应用服务。

第十九条 水利厅办公室负责水利电子政务系统的电子签章、身份认证、用户权限界定、数字签名等管理工作;审核各单位电子政务系统管理员资格。

第二十条 水利厅办公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电子文档管理规定,对水利政务数据中心的电子文档利用、服务进行管理,建设水利数字档案中心。

第二十一条 加强水利电子政务网络的互联网接入管理。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二十二条 水利系统各单位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应统一通过水利厅门户网站(群)提供。无特殊需要的单位部门,一般不再单独建设门户网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水利电子政务公共应用平台部署应用子系统,应向水利厅办公室进行申请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网络用户的IP地址,统一由水利厅信息中心按照国家电子政务网络规范进行分配和管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经水利厅网信办同意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加强电子政务与各级政府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对接,全面推进网上水利行政审批。加强水利门户网站(群)管理,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推进政务公开,改进政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要设立电子政务管理员岗,承担本单位电子政务日常维护和系统管理。管理员应选择政治素养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章 系统运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 水利电子政务应用子系统、公共网络、采集终端等,由各单位通过购买社会服务,采取委托、混合等多种模式进行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水利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水利电子政务公共应用平台、各单位的应用子系统运行维护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公用经费电子政务运行维护费中列支,实行分级维护。

第二十九条 专业运维机构要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要加强运维机构的甄选,运维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应进行政审并签署保密协议,实行权限管理。

第六章 系统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水利电子政务外网应用系统遵循“涉密文件不上网,上网文件不涉密”的原则。使用人员须签订水利电子政务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水利厅统筹建设电子认证服务、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和数据灾难备份等基础设施,为水利电子政务应用、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安全测评、应急管理、安全检查等信息安全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逐级明确水利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水利电子政务建设要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鼓励使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信息产品。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做好电子政务网络的终端设备、各类应用等日常运维和保障工作,并建立健全电子政务运维工作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实行水利电子政务工作绩效评估制度,水利厅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电子政务效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作为年终效能考核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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