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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公开征集《灌溉与排水工程项目建设后评价技术规范》等9项地方标准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作者: 日期: 2025-04-30 阅读量: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公开征集《灌溉与排水工程项目建设后评价技术规范》等9项地方标准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下达2024年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水利厅组织编制了《灌溉与排水工程项目建设后评价技术规范》等3项地方标准,修订了《节水型工业园区评价标准》等6项节水型载体评价标准。按照《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并于2025年5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科技与信息化处  程渝倩  0951-5552261

    电子邮箱:nxslkj@163.com

    附件:1.《灌溉与排水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技术规范》

          2.《用水权确权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3.《节水型工业园区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4.《节水型公共机构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5.《节水型灌区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6.《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7.《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8.《节水型餐饮业及宾馆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9.《河湖健康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4月30日                  

    


结果反馈:
    水利厅于2025年4月30日,对《灌溉与排水工程项目建设后评价技术规范》等9项地方标准进行公开意见征集工作。截至2025年5月31日意见征集工作结束,收到意见建议情况反馈如下。

《灌溉与排水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技术规范》自治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备注:意见收集8条,其中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4条。

序号

意见章条及原标准内容

修改意见及依据

意见处理

1

附录B 过程评价 建设实施评价中制度执行内容。

制度执行项中第一个得分项中已有合同管理制,建议在第三项得分中去掉“并依法签订合同”

不采纳。制度执行项中第1条说的是严格执行“四制”,这是建设项目必须遵守的。第3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应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具备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接,并依法签订合同”,强调上述行为必须依法签订合同,与第1条不冲突。

2

附录B 过程评价 建设实施评价中工程建设内容。

该项目无重大设计变更应怎样得分。

不采纳。设计变更分为重大、一般、小型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因对原有设计方案做出的影响较大、涉及范围较广的调整或修改,是对设计文件中涉及的功能、性能、结构、安全、经济性、合规性等关键要素进行的修改,且该修改可能导致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或技术方案发生显著变化。而一般、小型设计变更在实际项目执行中相对常见,不再赋分进行评价。

3

附录B 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中水环境影响内容。

水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中条目1、2是否重复,出现污染水质事件水质就不能满足 GB3838等要求。

部分采纳。水环境影响评分标准从水环境整体影响效果、灌溉与排水水质要求、地下水开采情况三方面设置,因此评价条款1、2不存在重复。同时修改评价条款1为“采取的水环境保护措施有效,实施了严格的水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4

附录B 影响评价 社会影响评价基础设施内容。

基础设施评价指标中条目1与条目2、3重复,因为灌溉或排水设施设备配套完备齐全,能正常使用就能满足灌溉能力等要求。

不采纳。基础设施评价标准从灌溉与排水设施完整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施能力建设两方面设置,因此评价条款1.2不存在重复。且评价条款2侧重考核灌溉供水保证率,并非能正常使用的灌溉或排水设施就能满足灌溉能力和灌溉供水保证率要求

5

附录B 过程评价 前期工作评价中建设方案合理性内容。

不满足可研和初设编制资质要求,应直接否定报告,不是扣分的问题。

不采纳。作为项目后评价,重点对过程、经济、影响、可持续性等方面开展客观、综合评价,不对某一评价条款开展一票否决制。

6

附录B 过程评价 建设实施评价中管理机构设置内容。

“重要的管理活动及管理模式合理、效率高效”,如何认定高效?

采纳。修改为“重要的管理活动及管理模式合理、机构及人员精简、工程质量和重要时间节点可控。”

7

6.2.1内容“应对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经济净现值(EBCR)、经济效益费用比(EBCR)进行评价

建议将6.2.1国民经济评价内容中“经济净现值(EBCR)”修改为“经济净现值(ENPV)”;

采纳。将“经济净现值”(EBCR)修改为“经济净现值(ENPV)”。

8

6.3.1.3内容“应对项目建设前后周边湖泊、湿地、林草、局部气候的变化等情况进行评价”

建议将6.3.1.3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修改为“应对项目建设前后周边湖泊、湿地、排水沟、河道、林草、局部气候的变化等情况进行评价”

采纳。修改为“应对项目建设前后周边湖泊、湿地、河道、沟道、林草、局部气候的变化等情况进行评价”


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健康评价导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共征集到意见12条,全部采纳)

序号

征求意见

采纳情况

1

“水质优劣程度1次/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次/年”:建议增加监测次数

采纳

2

“1至附录B”相关建议

1.建议“1范围”中删除第三条“河湖健康评价周期……

2.第“6.3”条,建议按照《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关于进一步明确

河湖健康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健康评价直接列为不合格(不健康”情形进一步斟酌,“水质为劣五类”建议修改为“水质连续2个月为劣Ⅴ类,或4-10月份有3次为劣Ⅴ类“河流出现断流……”建议改为“常年型河流出现断流……

3.附录表A.1中,建议把“水质优劣程度”调入“水资源”的

指标层中;建议“水域岸线”的指标层中删除“岸线开发利用率”“违规开发利用水域岸线程度”指标,增加“河流纵向连通指数”指标建议在“水污染”的指标层中删除“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将指标“水体自净氧平衡能力”修改为“水体自净能力”水环境的指标层中建议删除“水体优劣程度”“水体感官程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标,增加“水体环境整洁程度”“岸坡环境整治程度”指标“社会服务功能”的指标层中建议删除“四乱问题整改率”指标,修改为“河湖管护指数”指标,

4.附录表A.2中,建议把“水质优劣程度”调入“水资源--水质”的指标层中,删除“湖泊面积萎缩比例”指标,修改为“主要入湖水质达标率”建议“水域岸线”的指标层中删除“岸线开发利用率”“违规开发利用水域岸线程度”指标,增加“湖泊连通指数”指标建议在“水污染”的指标层中删除“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将指标“水体自净氧平衡能力”修改为“水体自净能力”“水环境”的指标层中建议删除“水体优劣程度”“水体感官程度”“主要入湖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标,增加“水体环境整洁程度”“岸坡环境整治程度”指标建议“水生态”的指标层中删除“湖泊连通指数”,建议按照《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河湖健康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鱼类保有指数”修改为“鱼类多样性指数”“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生物完整性指数”

修改为“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生物多样性指数”;社会服务功能的指标层中建议删除“防洪达标率”“四乱问题整改率”,增加为“河湖管护指数”指标

5.“附录表B.1”中建议“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最低生态水位满足程度”“岸坡环境整洁程度”等指标数据获取频次为“12次/年”“水质优劣程度”数据获取频次“1次/年”修改为“4-10月各1次”建议按照《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河湖健康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鱼类多样性指数”数据获取频次为“1次/3年”:建议按照《水利部河湖健康评价指南》“底泥污染状况”数据获取频次修改为“1次/年”建议按照《水利部河湖健康评价指南》“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生物多样性指数”数据获取频次为“至少2次/年”建议“水体环境整洁程度”数据获取频次为“4-10月各1次”

其他建议:

1.第4页图1雷达示意图名称按照准则层名称展示

2.第6页表A.1中准则层权重,建议提高“水域岸线”权重,降低“水资源”权重。

采纳

3

1.将文中P1(3.2)P2(4.2)多处“结合河湖长管理要求”修改为“结合河湖长制管理要求”;

2.将P2(4.4中“根据河流流域面积和湖泊水面面积对河湖进行分类,明确同一类型河湖健康评价指标所处同一标准,为河湖长管理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提供参考。”修改为:

根据河湖实际情况,对河湖分段分区进行评价,为河湖长制管理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提供参考。

1)河湖分段分区主要考虑行政区划、地形地貌、水文站设置、支流汇入、水资源配置、水质监测等条件,根据以上条件进行分段分区划分。

2)河流评价单元的长度大于50km的,宜划分为多个评价河段;长度低于50km、且河流上下游差异性不明显的河流,可只设置1个评价河段。

3)湖泊分区应根据其水文站设置、水质监测、生物分区特征,以及湖泊水功能区区划特征分区,同时参考行政区划作为分段(区)依据。

3.将P15(C6.1)中“针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现象,对评价河湖评价年内“四乱”问题办结、整改情况进行评价”修改为“针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现象,由负责本河湖运行管理的本级水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对评价河湖评价年内“四乱”问题办结、整改情况进行评价”。

4.在P18(D8)中补充:(1)河湖水系图,图中标明水文站设置、水质监测点位情况,重要水功能区划分;(2)河湖土地权属类别图;(3)河湖水位、流量监测结果。

采纳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水型餐饮业及宾馆评价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共征集到意见3条,全部采纳)

序号

征求意见

采纳情况

1

1.建议进行结构性调整。为了统一《标准》格式,建议参照即将同期发布修订的《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等,新增“总则”,将原附录B内容归并到附录A,同时调整A.2项至附录B更名为“节水型餐饮业及宾馆评价程序”,并更新完善相关内容。因为附录B中评价指标为附录A评分表中技术指标,指标计算方法也属于评价方法,归并后可使内容全面,结构合理。

2.建议将鼓励性指标5.3.1.精细化管理中“并运行正常运行”修改为:“并正常运行”。

3.建议将评分表中评价指标管理机构第1项删除“明确”二字。

采纳


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技术导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共征集到意见3条,全部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条)

序号

征求意见

采纳情况

不采纳理由




1

建议在《用水权确权技术导则》起草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等林下经济用水权确权需求,在“种植业用水权确权方法”中增加林地类型,制定合理的调查和确权方法。

部分采纳

(1)对于林下养殖: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的,适用于本标准“7.4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量”确权方法。达不到规模化养殖标准的,按用水权改革要求,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不进行确权。

(2)对于林地:林地属于生态用水,《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已充分考虑保障其用水需求。

2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工业企业用水权确权水量核定可参考附录C。目前是依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相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宁水改专发〔2022〕1号)等要求,在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及超出供水公司取水许可供水范围、许可水量的已建工业企业,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开展水资源论证,进行确权。这两种方法怎么衔接。

采纳


7.2.3净灌溉定额b净灌溉定额包括夏秋灌和冬灌定额,净灌溉定额参照表见附录A。应该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要求

未采纳

附录A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宁水权改发〔2021〕1)中农业用水净灌溉定额(不含冬灌)基础上,考虑冬灌需求得出,与现行农业用水权确权政策相符、一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水型工业园区评价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备注:意见收集3条,其中采纳2条,部分采纳0条,不采纳1条。

序号

意见章条及原标准内容

修改意见及依据

意见处理

1

5.1.3 节水规划及总结

建议将“5.1.3 节水规划”改为“5.1.3节水规划与总结。

采纳。已将“5.1.3 节水规划及总结”修改为“节水规划与总结”。

2

5.1.7 节水宣传

建议将“5.1.7 节水宣传”改为“节水宣传与培训”。

采纳。已将“5.1.7 节水宣传”修改为“节水宣传与培训”。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议“2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现行节水型国家标准3项:1.GB/T 43477-2023 节水型工业园区评价导则。2.GB/T 28284-2012 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3.GB/T 36575-2018  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

不采纳。规范性引用文件为文中引用,意见中提及的标准并未在文中直接引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水型公共机构评价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备注:意见收集8条,其中采纳8条,部分采纳0条,不采纳0条。

序号

意见章条及原标准内容

修改意见及依据

意见处理

1

前言

将前言部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纳。已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

4 总体要求

建议将总体要求中的4.2“公共机构三年内没有受到浪费用水处罚”修改为“公共机构近三年内没有受到浪费用水处罚”。

采纳。已将“公共机构三年内没有受到浪费用水处罚”修改为“公共机构近三年内没有受到浪费用水处罚”。

3

附录A

表A.1的规章制度总分为8分,实际相加为9分,请核实具体分数。

采纳。已将分数修改为8分。

4

附录A

建议将表A.1的规章制度中“编制用水计划并落实得2分,无用水计划不得分,落实不到位扣1分”修改为“编制用水计划并落实得2分,编制用水计划但落实不到位得1分,无用水计划不得分”。

采纳。已将“编制用水计划并落实得2分,无用水计划不得分,落实不到位扣1分”修改为“编制用水计划并落实得2分,编制用水计划但落实不到位得1分,无用水计划不得分”。

5

附录A

表A.1的“用水管理”和“节水改造与技术推广”,出现相同的评分项:“无擅自停用节水设施行为”,建议删减。

采纳。已删除“节水改造与技术推广”中相关内容。

6

附录A

建议将表A.1和表A.2的节水宣传中“相关宣传周(日)悬挂节水标语、横幅、宣传画并利用多媒体传播等方式开展节水宣传得2分,少1项扣0.5分,扣完为止”修改为“相关宣传周(日)开展线上(利用多媒体传播等)和线下(悬挂节水标语横幅、宣传画等)宣传得2分,仅开展线下或者线上一项宣传得1分”。

采纳。已将“相关宣传周(日)悬挂节水标语、横幅、宣传画并利用多媒体传播等方式开展节水宣传得2分,少1项扣0.5分,扣完为止”修改为“相关宣传周(日)开展线上(利用多媒体传播等)和线下(悬挂节水标语横幅、宣传画等)宣传得2分,仅开展线下或者线上一项宣传得1分”。

7

附录A

建议将表A.1和表A.2的信息化管理的“建立公共机构用水管理(能耗分析)信息化平台”修改为“建立或使用公共机构用水管理(能耗分析)信息化平台”。

采纳。已将“建立公共机构用水管理(能耗分析)信息化平台”修改为“建立或使用公共机构用水管理(能耗分析)信息化平台”。

8

附录A

表A.2用水管理中的“有五年内的水平衡测试分析报告,得2分,否则不得分”和节水改造与技术推广中的“年用水大于3万m3的,5年内开展过水平衡测试得2分,否则不得分;对于年用水量小于3万m3的,5年内开展过水平衡测试能否得分,建议此处进行修改。

采纳。已删除节水改造与技术推广中对应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水型灌区评价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备注:意见收集1条,其中采纳1条,部分采纳0条,不采纳0条。

序号

意见章条及原标准内容

修改意见及依据

意见处理

1

附录A

校核附录A“总则”的评价项目和赋分标准(如:“宣传培训”总则中12分,评分表中5分),建议与评分表保持一致,比较直观也便于理解。

采纳。已对总则中内容进行修改,评价项目与赋分标准与评分表保持一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备注:意见收集1条,其中采纳1条,部分采纳0条,不采纳0条。

序号

意见章条及原标准内容

修改意见及依据

意见处理

1

3.8 包费制

包费制:缺少约束性,不利于节水。

采纳。已在总体要求中提及不应采用包费制,以促进居民节水。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备注:意见收集3条,其中采纳3条,部分采纳0条,不采纳0条。

序号

意见章条及原标准内容

修改意见及依据

意见处理

1

附录A评分表、技术指标“水计量率”、评价标准5.2.6

校核以下几项内容中“GB 24789”标准,建议更正为“GB /T 24789”。⑴附录A评分表中“管网(设备)管理”第2项“水计量器具的配备与管理符合GB 24789的要求”;⑵技术指标“水计量率”中“符合GB 24789 要求”;⑶评价标准5.2.6项“水计量率应符合GB 24789要求”。建议明确以上几项内容中的相关要求或者做出相关说明,便于评价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采纳。已将“GB 24789”更正为“GB /T 24789”,并修改完善相关内容。

2

3.5 取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应包括非常规水

采纳。已在文中增加“再生水、矿井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水量”相关内容。

3

4.2

——企业无超计划、超许可范围取水行为,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税);还应包括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采纳。已在文中增加“工业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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