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调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作者:
日期:
2025-01-07
阅读量: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调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调蓄水池管理,保障调蓄水池安全运行,水利厅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调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22〕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调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调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1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枕水巷159号水利厅农村水利处(邮政编码:7500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调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ltnsc@126.com提出意见建议,请提供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便于沟通交流。
联系电话:0951-5552294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调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1月7日
结果反馈:
本次意见征集,共收到意见建议19条,采纳13条,未采纳6条。(详见下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调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汇总表 | |||||
序号 | 单位或部门 | 修改意见 | 处理意见 | 不采纳原因 | 采纳情况 |
1 | 住建厅 | 1.建议删除三个管理办法中“住建”。 | 采纳 | 见第五条 | |
2 | 司法厅 | 1.《调蓄水池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X月X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调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22〕8 号)同时废止”修改为“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XX月XX日”。 | 采纳 | 见第二十九条 | |
3 | 2.建议起草单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宁政办发〔2023〕10号)相关规定对以上三类工程管理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核。 | 采纳 | |||
4 | 林草局 | 1.第五条【调蓄水池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的调蓄水池主管部门主要包括:水利、农业、自然资源、林草、交通、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删除“林草”部门。 | 不采纳 | 目前登记的调蓄水池3089座调蓄水池中共18座为林业部门建设 | |
5 | 沙坡头区水务局 | 1.第五条【调蓄水池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的调蓄水池主管部门主要包括:水利、农业、自然资源、林草、交通: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农垦集团、交通投资集团、旅游投资集团等国有企业。建议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使用、谁养护”原则,政府投资建设并移交至乡镇或运行管理单位的调蓄水池主管部门应为所属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运行管理单位,建议主管部门中补充乡镇及运行管理单位。 | 不采纳 | 已经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的情形 | |
6 | 2.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调蓄水池的巡查检查、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整治、安全评价(评估)、运行调度、供水保障、维修养护、工程抢险、除险加固等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建议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使用、谁养护”原则,调蓄水池的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价(评估)、维修养护、工程抢险、除险加固等运行管理工作应由实际运行管理单位或乡镇负责建议从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中予以删除。 | 不采纳 | 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 ||
7 | 3.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定】调蓄水池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辖的调蓄水池应急预案,并向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建议增加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采纳 | 见第二十一条 | ||
8 | 安全生产与监督处 | 1.第二条、第三条中“城乡供水”建议修改为“城乡生活供水”。 | 采纳 | 见第二条、第三条 | |
9 | 2.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调蓄水池主管部门,是指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主要包括:水利、农业、林草、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农垦集团、交通投资集团、旅游投资集团等国有企业。交由私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使用和管理的,或其投资建设并负责运行管理的调蓄水池由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主管部门。 | 采纳 | 见第四条 | ||
10 | 3.“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建议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和“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宁党办(2023)47号)、“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细化明确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管理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最好是一个单位(部门)一个条款。 | 采纳 | 见第五条 | ||
11 | 4.第六条:政府负责人不应“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调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宜改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调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负总责” | 采纳 | 见第六条 | ||
12 | 5.第十四条:本条增加“日常检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并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 | 部分采纳 | 见第十四条 | ||
13 | 6.“第四章 安全运行管理”增加一条: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应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水库)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全面查找危险源,研判危险源风险等级,合理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按照危险源风险等级,落实管控责任人。 | 采纳 | 见第十七条 | ||
14 | 水库与移民管理处 | 1.调蓄水池安全管理工作应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相关原则包括: 安全第一:任何情况下,首先必须确保工程安全;分级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统一监督:如统一登记、统一安全评价(评估)标准要求、统一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等。 | 采纳 | 见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 |
15 | 2.“第一章 总则”中增加内容:一是明确调蓄水池安全的行政监管模式及要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对全区的调蓄水池安全实施监督。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调蓄水池安全实施监督。 二是明确主管部门:各级水利、农业农村、住建、交通、林草、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调蓄水池的主管部门。 | 部分采纳 | 见第四条 | ||
16 | 3.“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中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调蓄水池安全管理责任,尤其是对交由乡镇运行管理的调蓄水池,行政责任人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 不采纳 | 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调蓄水池的安全运行管理全面负责。 | ||
17 | 4.“第四章 安全运行管理 ”提高预案针对性,明确调蓄水池应急抢险预案的编制要求(由运行管理单位或乡镇编写)、审查(主管部门)、批准(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程序。 | 采纳 | 见第十六条 | ||
18 | 5.每年应由属地水利部门牵头,对本行政区内调蓄水池开展一次安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问题,应统一由主管部门建立台账,并报水利部门备案,落实销号管理,形成监管闭环。 | 不采纳 | 调蓄水池管理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 ||
19 | 6.对调蓄水池安全管理的经费保障进行明确,是否可以从供水收益中计提部分经费,保障日常安全管理。 | 不采纳 | 安全管理经费由调蓄水池主管部门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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