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示 例 |
一 | 重大行政决策 | 水利厅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实施或者调整。 |
1 | 全区水利发展战略和重要政策文件等。 | 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公共利益、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水利政策文件。 |
2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水利规划。 | 例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河道水域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规划文件。 |
3 |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水资源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例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河道水域开发利用保护等政策和措施。 |
4 | 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 例如对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引领带动效应明显的供水工程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
5 | 其他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其他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有关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二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水利厅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
1 | 水利管理类文件。 | 例如河湖管理、水资源保护、农村饮水、节约用水、水土保持、水库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
2 | 营商环境类文件。 | 例如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管理、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方面的文件。 |
3 | 工程管理类文件。 | 例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
4 | 安全生产类文件。 | 例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方面的文件。 |
5 | 行政裁量类文件。 | 例如制定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行政裁量基准设定方面的文件。 |
6 | 专项行动类文件 | 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
7 | 转发上级类文件。 | 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
8 | 文件清理类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等清理结果的通知。 |
9 | 其他类文件。 | 其他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三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在目录清单内以水利厅名义作出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
1 | 行政许可。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21项行政许可事项。 |
2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的四种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 |
3 | 行政裁决。 | 对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争议进行行政裁决。 |
4 |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 行政机关合同 | 水利厅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订立的书面协议以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 |
1 | 技术服务合同。 | 例如规划评估技术服务合同(资金大于5万元)。 |
2 | 建设工程合同。 | 例如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资金大于5万元)。 |
3 | 采购合同。 | 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与其他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合同 (资金大于5万元)。 |
4 | 购买服务类合同。 | 例如购买法律服务合同 (资金大于5万元)。 |
5 | 其他协议。 |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行政协议 (资金大于5万元)。 |
五 | 其他涉法事项 | 以水利厅名义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赔偿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
1 | 行政赔偿。 | 以水利厅名义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 |
2 |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 以水利厅名义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
3 | 其他涉法事项。 | 水利厅认为需要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