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水利厅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调解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水事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 法律 | 上一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8修订) |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 地方性法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 | |||
2 | 水土流失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法律 | 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 |
3 |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纠纷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 |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 行政法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