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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6-01-28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2014年7月,水利厅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宁水建发〔2014〕18号)。 2018年7月,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水利厅组织对《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了项目法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效能的有效发挥。同时,随着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2020年11月,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按照水利部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要求,水利厅再次组织对《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二、制定依据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相关说明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以及适用的环节,在自治区境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地方各级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本方出资的且由各级水利行业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移交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责任,以及代表项目法人管理的建设单位职责。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五条: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形式和项目法人的组建层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组建应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分级组建、分级管理。

第六条: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建设管理工作量大且工程建设地点分散的项目、打捆立项实施的项目,根据管理需要,也可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或委托项目所在辖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七条:明确了市、县(区)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组建常设专职机构,以“一县一法人”形式集中管理,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辖区内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

第八条至第九条:明确了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可包括的内容,以及应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明确了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按程序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信誉良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参建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安全。要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

第十一条:明确了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质量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并定期检查的七项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项目法人应切实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工程招标投标、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验收、资金结算支付等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对因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生产等严重问题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或与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处理措施,以及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和解释权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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