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预算单位名录库管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
|---|---|---|---|
| 来源 | 自治区水利厅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水利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指出,“根据当前资源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在继续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消耗强度双控的基础上,水资源和建设用地也要实施总量和强度双控,作为约束性指标,建立目标责任制,合理分解落实。要研究建立双控的市场化机制,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更多用市场手段实现双控目标”。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2024年5月,水利部印发《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在全国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旨在借鉴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平衡”理念,针对当前水资源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类探索水预算管理的实施路径和政策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用水精细化管理和高效配置模式,为推动全面建立水预算管理制度提供实践依据。2025年2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对我区水预算管理省域试点作出安排,提出全区域、全水源、全行业、全用户试点推行水预算管理,明确研究制订水预算管理办法,建立水预算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水预算管理是建立在总量控制、取水许可、水量调度、计划用水、定额管理、水权交易等现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基础上,引入财政预算管理方法,通过预算编制—审核—下达—执行—调整—决算基本程序,以“预算”形式科学配置水资源的新型管理模式,是水资源管理领域系统性、整体性、创新性改革。加强水预算管理制度顶层设计,编制水预算管理办法,对指导我区规范、统一、有序推进水预算管理十分重要、非常必要。
二、主要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区水预算管理试点的顶层制度设计,通过建立水预算管理执行机制、监督机制、调整机制、考核机制等多项机制,构建起宁夏水预算管理四梁八柱式制度架构,推动水资源向精细化管理深刻转变。
《办法》共6章47条,主要明确了水预算适用范围、名录库建设与基准额度、水预算流程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水预算的编制、审核、下达、执行、调整、决算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明确自治区水预算管理实行全区域、全水源、全行业、全用户预算,行政区域覆盖宁夏5个地级市、22个县(市、区)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涵盖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居民生活、河湖生态和城乡环境等全行业用水,包含黄河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等全水源。明确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辖区内水预算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水预算管理遵循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区域水预算实行自治区级、地市级、县级三级预算管理,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二)明确水预算名录库建设与基准额度。一是明确水预算管理应逐级建立水预算单位名录库,水预算对象均应纳入水预算单位名录库,根据取用水户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二是明确水预算基准额度核算遵循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原则,按照水预算对象的水源结构、用水特点和数据基础等进行分类核算。三是明确了正常年份年度水预算基准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复的取水许可量或确权水量。在满足用水定额标准的前提下,水预算单位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取额外水预算基准额度的,可作为取水许可量或确权水量之外的补充。
(三)明确水预算相关流程。明确水预算编制、审核、下达、执行、调整及决算等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时限。一是明确纳入水预算管理的各取用水单位应当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水预算基准额度需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区域、各流域、各水源预算总量,组织辖区内水预算单位编制水预算基准额度,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形成本级水预算草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本级水预算草案,上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形成全区水预算草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二是明确经批准的各级水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因重大保障任务需求、生产计划变更、新增重大用水项目、应急抗旱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提前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三是明确水预算管理,鼓励预算内节余指标市场化交易,纳入自治区现行用水权交易体系。四是明确各区域年度水预算决算报告完成时间应与《用水节水统计调查制度》相一致,经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明确执行监督管理。明确了水预算监督考核、台账管理、用水计量、超预算用水处置和奖惩机制等相关内容。一是明确水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水预算单位应按照分类分级计量的原则,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二是明确了水预算奖惩措施,对年度用水超预算的用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水预算基准额度;对用水效率高的水预算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水预算时优先保障其合理用水需求,并给予奖励性水预算指标。
三、有效年限
《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政策咨询方式:0951-5552287
邮 箱:nxsljsgs@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预算单位名录库管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指出,“根据当前资源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在继续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消耗强度双控的基础上,水资源和建设用地也要实施总量和强度双控,作为约束性指标,建立目标责任制,合理分解落实。要研究建立双控的市场化机制,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更多用市场手段实现双控目标”。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2024年5月,水利部印发《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在全国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旨在借鉴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平衡”理念,针对当前水资源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类探索水预算管理的实施路径和政策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用水精细化管理和高效配置模式,为推动全面建立水预算管理制度提供实践依据。2025年2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对我区水预算管理省域试点作出安排,提出全区域、全水源、全行业、全用户试点推行水预算管理,明确研究制订水预算名录库管理制度,建立水预算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水预算管理是建立在总量控制、取水许可、水量调度、计划用水、定额管理、水权交易等现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基础上,引入财政预算管理方法,通过预算编制—审核—下达—执行—调整—决算基本程序,以“预算”形式科学配置水资源的新型管理模式,是水资源管理领域系统性、整体性、创新性改革。加强水预算管理制度顶层设计,编制水预算名录库管理制度,对指导我区规范、统一、有序推进水预算管理十分重要、非常必要。
二、主要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预算单位名录库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共二十三条,配套5类12张附表及2张附图,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与分类、名录库信息构成、分级管理与协作机制、建库更新流程、数据安全与监督考核等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纳入对象及分类。适用范围覆盖自治区境内水预算单位名录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纳入对象包括自治区境内直接取水、从公共供水工程取水、未办取水许可但实际取水(含非常规水源)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分类方面,按行业类型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建筑业、河湖生态、城乡环境7类;按公共供水性质分为灌区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城乡公共供水工程运营单位2类,实现全主体、全场景覆盖。
(二)明确名录库信息构成与采集标准。名录库信息涵盖5大类核心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取水许可证编号、许可取水量等取水信息,用水权证编号、确权水量等用水信息,计量方式、在线监测情况等计量信息,以及用水信用、增减变动等备注信息。自治区制定统一信息采集指标体系,明确字段格式、编码规则、数据类型及校验规则,确保信息采集的全面性与一致性。
(三)明确分级管理与协作及建库更新流程。分级管理上,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制定标准、监督指导并审定全区名录库;地市级负责审核县级信息、协调跨部门数据支持;县级具体承担辖区名录库建设、信息收集审核与动态维护。建库流程包括依托现有用水统计、取水许可等数据构建初始名录,经单位填报、县级初审(规范、完整、准确性审核)、市级复审(分类与数据一致性审核)、自治区终审(跨库比对与逻辑校验)形成正式名录;动态更新涵盖单位新增、信息变更、关停退出等情形。
(四)明确数据安全共享与监督考核要求。数据共享实行分级权限管理,水利系统内分级共享,外部门使用需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数据仅限水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严禁泄露隐私和商业用途。建立全链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通过加密存储、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防范泄露与篡改风险。监督考核方面,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评估数据质量,确保名录库规范运行,为水预算管理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三、有效年限
《制度》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政策咨询方式:0951-5552287
邮 箱:nxsljsgs@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