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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索引号 640000058/2024-00001 文号 宁水规发〔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1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水规发〔2024〕2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要求,水利厅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就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

1.自治区水利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水建科发〔2006〕48号)

2.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引黄灌区井渠结合灌溉试点区机井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水灌发〔2008〕13号)

3.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验收管理细则》制度的通知(宁水建发〔2010〕38号)

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水经发〔2013〕7号)

5.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宁水经发〔2013〕11号)

6.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水建发〔2014〕35号)

7.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建发〔2014〕38号)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1.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引黄灌区农用机井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水农发〔2005〕34号)

2.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水建科发〔2006〕21号)

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通知(宁水建发〔2015〕25号)

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的通知(宁水法规发〔2019〕15号)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一、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水规发〔2020〕2号)

1.将第一条中“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等...”修改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7号)等...”

2.将第三十七条“(一)特定资产处置(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2、各单位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无论价值大小都必须经水利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修改为“(一)特定资产处置(包括办公用房、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2、各单位土地、车辆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无论价值大小都必须经水利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将第三十七条中“《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宁财规发〔2018〕19号)”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宁财规发〔2023〕12号)”。同时将第三十七条(二)非特定资产处置“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处置:...批量原值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报水利厅审批;批量原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水利厅审核后,按规定报批。”修改为“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处置:...批量原值在500万元(含)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报水利厅审批;批量原值在1200万元(含)以上的报水利厅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3.将第四十二条中“《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7号)”

二、关于印发《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宁水规发〔2020〕4号)

1.删除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的内容。

2.将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以及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管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宁水规发〔2020〕6号)

1.在附件“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中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一种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违法行为: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适用条件:在限期内更换或者修复;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2.删除附件“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中“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器具,在限期内改正,《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在限期内补办手续,《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四、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规发〔2021〕4号)

1.将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及“黑名单”管理机制。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记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修改为:“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机制。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记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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