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7/2023-00457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9-1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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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有效性 | 有效 |
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
中央和水利部对新时期治水方针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通知》对我区贯彻落实水利部“工程补短板、行业强监管”的新时代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和“监管强手段、治理补短板”的水土保持工作总要求、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我区适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简政放权、资金整合、以奖代补等政策要求,科学管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提供了遵循,请各市、县(区)水务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程序,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审查审批程序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2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贫困县(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方案(初步设计)由县(区)水利水保部门审查,同级审批部门审批,非贫困县的中型以上淤地坝工程建设方案(初步设计)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三、加强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
各市、县(区)水务局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水计发〔2019〕27 号)要求,认真做好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查审批,为工程顺利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当年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应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经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收取审查费用。
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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