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3-00444 | 文号 | 宁水计发〔2014〕68号 | 发布日期 | 2014-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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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水计发〔2014〕68号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2〕109号),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勘测设计等单位的质量意识,完善前期工作质量责任制,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宁夏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4年9月5日
宁夏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勘测设计等单位的质量意识,完善前期工作质量责任制,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是指对提交审查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实施方案)等价段勘测设计成果质量,依据相应阶段报告编制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水利工程部分)等现行技术标准内容及深度要求进行的技术性评价。工程规划、设计变更报告等其他成果的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查审批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由各市、县(区)负责审查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水利厅负责项目审查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工程特点,具体指导相关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规划计划处负责发布质量评价结果;技术审查单位具体负责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对其提交的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第六条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是加强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责任意识,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属技术性评价,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每审查一次评价一次,由审查专家按评价内容和标准对评价内容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程度进行赋分评价。审查专家对本专业的内容进行赋分,技术审查单位在审查专家赋分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评价等级结论。
第八条 技术性评价是技术审查单位对成果的基础资料、设计依据、设计内容和工作深度等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进行评价,提出技术性评价意见。
第九条 技术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资料和基础工作、工程任务和规模分析论证、工程布局和工程方案比较论证、分析计算和结构优化、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深度、生态环境影响论证、工程投资测算和经济分析等方面。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见附表。
第十条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于关键内容评为不合格的项目,不论成果评价分数多少,评价结论均应为不合格。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技术性评价意见应在审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成果编制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单位应每半年将前期工作质量评价成果报水利厅。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商相关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新上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的参考依据。 对年内累计参评结果超过30%以上不合格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前期工作不作为,不严格履行相关程序、预审和提供必要的前期工作条件等,严重影响到前期工作成果质量和进度,将暂停新上项目、安排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可作为前期工作承担单位选择、勘测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的参考依据。对年内累计参评结果超过30%以上不合格的勘测设计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不按规定进行地质勘察工作或深度不够,造成重大技术方案变化、或对投资有较大影响,前期工作成果质量低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等情形的,将限制新的前期工作安排、不予资质年检、资质升级及扩大业务范围,限制当年项目评优,必要时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对违反前期工作质量规定的其他情形,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可作为项目勘测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先进个人评选等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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