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08174 | 文号 | 宁水规发〔2020〕4号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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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宁水规发〔2020〕4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规范自治区涉水行政职权自由裁量,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部署开展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水利厅重新制定了《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宁水政发〔2011〕3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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