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水利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07898 | 文号 | 宁水规发〔2019〕2号 | 发布日期 | 201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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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水利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和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
通知
宁水规发〔2019〕2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
根据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的总体部署,为加快推进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创新评估评价方式,压缩项目落地时间,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改善营商环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推行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9〕15号)要求,水利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评估操作规程,现将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9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工作规程
一、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的区域条件
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可以按照区域评估有关要求、,整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园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可免费共享区域评估成果。除应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按单独编报生产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工作依据及审批流程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按照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报告、专家技术评审、申报审批的流程进行办理。
三、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报告的编制
园区管理部门可以自行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单位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和标准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50433-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50434-2008 )》 等技术规程。
四、专家技术评审
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由园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形成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和结论。
(一)评审专家组的组成。组织对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进行专家评审,应当由从自治区水利厅建设立的宁夏水利智库(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5-7人,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共同组成专家组,对园区水土保持方案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组长应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并由经专家组全体成员表决确认。
(二)评审会议的组织。专家评审会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召集。会议按照听取编制单位情况汇报、专家质疑解答、专家发表意见、专家组长提出综合意见、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的方法和步骤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侧重于政策法规及行业发展符合性评估;技术专家侧重于行业标准规范及技术符合性评估。
(三)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应详细填写《***区水土保持方案域评估报告个人审查意见表》;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专家组专家组编写《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技术意见书》,并组织专家组作出是否通过技术评审的结论。
通过专家技术评审的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报告,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1.1..***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
2...《***区水土保持方案域评估报告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表》;
3..***.《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技术意见书》;
4...***区水土保持方案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
五、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园区管理部门应向自治区水利厅申报审批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报告报批申请文件;
2.***《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报告》。
(二)受理。自治区水利厅收到园区管理部门报批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三)审批。自治区水利厅在受理园区管理部门审批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报告的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对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和专家组审查技术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园区所在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成果及应用
(一) 《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及专家技术审查报告》 报经自治区水利厅审批复后,即可供该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免费共享和应用。园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单独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改为依据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报告及其审批文件要求,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报告表,按规定权限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时,应当充分应用和体现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成果,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和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审查时,应当统筹考虑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报告评审结论及批复意见。
(三)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园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企业及周边水土流失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根据变化所产生的影响,重新组织开展区域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并按程序审查审批。
(四)开展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工作实行园区管理部门负总责、评审专家负主贵责、水行政主管部门担贵责的管理机制。
各部门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土保持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强监管的意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水土保持监管职责,配备专人,建立健全完善各项水土保持监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把审查审批关,优化办事流程,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工作落实到位、履职尽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工程规程
一、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区域评估的区域条件
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可以按照区域评估有关要求、整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园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可免费共享区域评估成果。除应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单独编报生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二、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依据及审批流程
开展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区域评估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按照编制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申报审批的流程进行。
三、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
园区管理部门可自行编制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和标准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等规范和要求。
四、技术审查
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园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形成技术评审意见和结论。
(一)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应当从自治区水利厅建立的宁夏水利智库(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5-7人,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共同组成专家组,对园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应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表决确认。
(二)评审会议的组织。专家评审会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召集。会议按照听取编制单位情况汇报、专家质疑解答、专家发表意见、专家组长提出综合意见、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的方法和步骤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侧重于政策法规及行业发展符合性评估;技术专家侧重于行业标准规范及技术符合性评估。
(三)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应详细填写《**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个人审查意见表》;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专家组编写《***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组技术意见书》,并作出是否通过技术评审的结论。
通过技术审查的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1.***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表;
3.***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组技术意见书;
4.***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会会议纪要。
五、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园区管理部门应向自治区水利厅申报审批园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关文件。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申请;
2.***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报告。
(二)受理。自治区水利厅收到园区管理部门报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受理。
(三)审批。自治区水利厅在受理园区管理部门审批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对园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专家技术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园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园区所在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成果及应用
(一)园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技术审查报告报经自治区自治区水利厅批复后,即可供该区域内建设项目免费共享和应用。园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防洪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单独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改为依据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要求,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按规定权限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时,应当充分应用和体现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估成果,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和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查时,应当统筹考虑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及批复意见。
(三)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园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企业及周边造成较大洪水影响的,应当根据变化所产生的影响重新组织开展区域洪水影响评价并按程序审查审批。
(四)开展区域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实行园区管理部门负总责、评审专家负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担责的管理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洪水影响强监管的意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洪水影响评价职责,配备专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工作到位、履职尽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工程作规程
一、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区域评估的区域条件
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可以按照区域评估有关要求、整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园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可免费共享区域评估成果。除应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审批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按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洪水影响评价。
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区域评估工作依据及流程
开展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区域评估,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按照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申报审批的流程进行办理。
三、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
园区管理部门可自行编制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和标准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等规范和要求。
四、专家评审
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由园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结论。
(一)评审专家组的组成。组织对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进行专家评审,应当由自治区水利厅建设的宁夏水利智库(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5-7人,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共同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组长应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表决确认。
(二)评审会议的组织。专家评审会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召集。会议按照听取编制单位情况汇报、专家质疑解答、专家发表意见、专家组长提出综合意见、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的方法和步骤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侧重于政策法规及行业发展符合性评估;技术专家侧重于行业标准规范及技术符合性评估。
(三)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应详细填写《区域评估报告个人审查意见表》;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专家组编写《园区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书》,并组织专家组作出是否通过评审的结论。
通过专家评审的区域评估报告,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园区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1.园区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
2.《区域评估报告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表》;
3.《园区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书》;
4.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
五、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园区管理部门应向自治区水利厅申报审批园区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报批申请文件;
2..《园区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报告》。
(二)受理。自治区水利厅收到园区管理部门报批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受理。
(三)审批。自治区水利厅在受理园区管理部门的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对园区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和专家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园区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园区所在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区域评估成果及应用
(一) 《园区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报告》 报经自治区水利厅审批后,即可供该区域内建设项目免费共享和应用。园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防洪影响的,项目单位不再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改为依据区域评估报告及其审批文件要求,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时,应当充分应用和体现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成果,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和进行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查时,应当统筹考虑区域评估报告评审结论及批复意见。
(三)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园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企业及周边造成较大洪水影响的,应当根据变化所产生的影响重新组织区域评估。
(四)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工作实行园区管理部门负总责、评审专家负主贵、水行政主管部门担贵的管理机制。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洪水影响评价职责,配备专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工作到位、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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