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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厅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筹集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1-07563 文号 发布日期 2011-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厅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筹集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职工教育培训,保障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投入,规范教育培训经费管理,现将新修订的《水利厅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筹集及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厅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筹集及使用管理办法》下载网址:宁夏水利网-科技教育专栏(http://www.nxsL.gov.cn/kjjy/)。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水利厅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筹集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夏水利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保障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规范水利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宁党发〔201135号)精神,结合水利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职工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人技术培训以及在职职工学历教育和各类技术交流研讨活动,是促进水利建设、管理和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教兴水”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水利职工教育培训,应坚持分类培训、按需施教,紧密围绕水利建设中心工作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着重开展继续教育工程和知识更新工程,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了解新科技理论和方法及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巩固和拓宽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工作水平;技术工人主要开展适应岗位需要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以及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四条 职工教育培训要依法治教,按章管理,确保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严格实行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

          第二章 水利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列入成本开支。职工教育经费列入管理费用,专门用于职工教育培训。

   第六条 厅属各企事业单位每年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其中工资总额的0.5%上缴水利厅,作为水利厅职工教育统筹资金集中使用。

第七条 凡申报由水利厅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鉴定的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均按规定上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第八条 水利厅职工教育统筹资金由厅科技教育处统一管理,作为全厅职工教育活动经费,纳入年度水利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厅属各单位须于每10月底前将本年度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上缴自治区财政收费收入集中户。

第九条 水利厅职工教育统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条 水利厅职工教育统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由水利厅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职工技能培训、竞赛经费补助。

(二)区内外兼职教师讲课酬金以及外聘专家来银讲学往返差旅费、食宿费。

(三)培训场地租赁费,培训教材编印补助费。

(四)课题调研、论文评比、表彰奖励费。

(五)其它与职教活动有关的费用。

 第三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厅科技教育处会同厅财务审计处对厅属各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单位,由水利厅按有关规定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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