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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6-00229 文号 宁政规发〔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自治区组织开展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构成比例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不同农用地地类调节系数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旱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灌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5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其他草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3倍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监管,严格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依法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征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老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本通知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5年12月23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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