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6-00017 | 文号 | 宁水建运发〔2025〕13号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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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 有效性 | 有效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宁水建运发〔2025〕13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水务集团,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区水利工程、河道整治扬尘污染防治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水利工程、河道整治扬尘污染防治备案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宁政办发〔2024〕30号)中明确的由县级水利部门实施的事项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道路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应当落实水利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责任,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水利厅对全区在建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市水务局对市辖区范围内在建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各县(区)水务局接受对辖区内水利工程、河道整治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备案,明确该事项备案接收部门,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问题整改。
二、不断压实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等)(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应在前期阶段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未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已批复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原批复概算内统筹解决,据实结算。
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施工单位制订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工程所在地县级水务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批复文件、项目开工备案文件或监理下发的开工通知、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设立环保监督员,明确以工地围挡、场地硬化、车辆冲洗、设备达标排放等为主要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目标,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投入,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信息公示牌。
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将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具体负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审查,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费的使用及扬尘治理措施建立等,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定期组织扬尘防治工作检查,尤其对基坑和收尾阶段的项目重点进行检查,建立扬尘检查记录,及时将扬尘防治检查情况报建设单位。
三、强化施工现场污染防治措施
1.重大水利工程在整体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后,宜采取按年度分灌域、分片区、分期分批次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分段分片区进行招标,从源头避免在同一县区过于集中开挖施工,造成扬尘等大气环境污染。在前期工作报告中应要求通过水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等措施,有效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同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扬尘污染防治费、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资金。
2.水利工程在项目开工前,应在施工现场周边(线性工程进出口)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进行维护;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施工期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3.水利工程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举报电话、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4.水利工程应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5.水利工程应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区内道路、加工区等区域采取硬化、洒水、铺装防尘网等处理措施;
6.水利工程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7.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或者五级以上大风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活动;
8.在城市建成区的土石方施工场地,各县(区)水务局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
四、工作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河道整治扬尘污染防治备案管理工作,加强与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监管力度。对未进行备案、未按备案方案落实防治措施或防治不力的工程项目,要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记录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措施。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或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传达和学习,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我区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张天勇,联系电话:0951—5552024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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