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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落实“四水四定”进一步规范取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5-00295 文号 宁水资发〔2025〕7号 发布日期 2025-05-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落实“四水四定”进一步规范取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水资发〔2025〕7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水资源统筹管理要求,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全面推进落实“四水四定”,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洗车场私自凿井、盗用地下水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水资源管理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取用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牵引,以系统综合治理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依法治理,在取用水专项整治和巩固提升工作基础上,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取水口动态排查,依法进行取用水违法问题认定和整改,完善取水口管理,构建长效动态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取用水秩序,推动违规取用水行为动态“清零”,为全域深化拓展“四水四定”提供可靠保障。

二、实施范围

本次工作涉及全区各市、县(区)和宁东。整治范围包括所有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道、天然湖泊、水库(不包括注入式水库、调蓄水池)、排水沟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口。

三、整治重点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主要包括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取水许可证到期仍取水的;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连通的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内擅自取用地下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主要包括超许可水量取水的,擅自改变取水水源、取水地点或取水用途的,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三)洗车场私自凿井、盗用地下水。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洗车场私自凿井、盗用地下水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水资管〔2025〕87号),从事洗车服务经营主体(重点围绕城市洗车连锁店、加油站内洗车场)私自凿井、盗用地下水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建立取水口台账。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现有核查登记取水口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现场调查、河湖长巡查等方式全面摸排辖区内台账以外取水口,尤其针对洗车场(城市洗车连锁店、加油站内洗车场)重点排查,全面摸清取水口底数。摸排遵循“应登尽登、应查尽查”原则,全部纳入取水口登记台账管理。

根据摸排情况,在宁夏取用水管理平台取水口档案台账模块同步做好已有取水口的分类及信息更新、新增取水口信息的补录工作。取水口分类按取水设施状态分为在用、停用或关停(备用)、废弃、回填或拆除;按取水许可情形分为已取得取水许可、未取得取水许可和不纳入取水许可三种情形,不纳入取水许可情形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地下水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执行;按照取用水管理要求新增苦咸水、农业抗旱应急、施工降排、天然湖泊取水、排水沟取水、监测勘探、消除公共安全利益危害的(含消防、医疗应急等)、洗车场、其他取水等情形分类。其中农业抗旱应急仅为遭遇特殊干旱年启用的取水工程设施。

(二)全面开展违规问题认定。在全面建立取水口登记台账基础上,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利用证照、取用水量、用电量、税费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现场调查,依据有关规定分类认定取水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取水许可超期仍取水、未按批准条件取水、取水许可证逾期或失效、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等问题,在宁夏取用水管理平台分类建立违法违规取水问题台账,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纳入销号管理。

(三)依法依规推动整改工作。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问题整改阶段,针对问题整改台账,逐条对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依法依规推动整改,在宁夏取用水管理平台中实现销号管理。

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照取水许可审批管理规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2.对取水许可超期仍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依法整改。

3.对于取水许可证逾期或失效,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且未申请延续的,由原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并要求拆除或封闭取水设施;对仍申请取水的,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依法整改。

4.存在取水许可证照中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量或取水用途发生改变与批复取水口不一致的,要求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存在取水口废弃、关停的,及时注销取水许可证;对无效、注销、吊销、撤销的证照,在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同时做好取水口关停或封停工作。

5.对于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等问题,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依法整改。

(四)持续推进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按照“取水必计量”的要求,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落实,持续规范取用水监测计量设施的安装、使用、数据报送等工作。

1.完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电子档案。梳理宁夏取用水管理平台中取水计量设施(器具)档案库信息和计量数据上传信息、计量点位与许可水量对应关系等,分类完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电子档案。已建档案中取水计量设施(器具)数量和类型、计量方式、数据传输方式等,出现不完整或错误信息及时完善,并实现动态更新。

2.加快取水计量数据接入。持续推进在线计量设施取水口接入宁夏取用水管理平台,持续整治纳入许可取水口在线计量接入率和到报率,着力提升数据质量,强化监测计量数据的实际应用。

3.开展非在线取水计量数据上传工作。衔接取水许可证台账,针对安装离线计量设施或“以电折水”方式计量水量的,按季度上传取水计量数据和计量凭证至宁夏取用水管理平台,上传数据与用水统计调查直报工作做好衔接。

(五)建立长效机制。

1.强化日常监管。围绕工作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相关部门涉水数据信息汇总,完善取用水管理信息平台,健全违规取水问题线索排查整改常态化机制,对发现的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做好核查整改。

2.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失信惩戒的震慑作用,将发现的违规取用水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将信用信息采集至“宁夏取用水管理平台”信用评价模块,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宁夏)”网站公开。

3.完善监督举报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对外公布本地区、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及受理时间,对举报的问题线索及时开展核查,并依法依规处理。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护群众监督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奖励。

五、任务分工

本项工作由自治区水利厅统一部署,对工作情况过程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研究解决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地市级水务局(含宁东)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工作指导、监督,负责本级直管取水口的整改落实,对各县、市(区)提交的整改成果进行审核汇总。县级水务局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六、进度安排

2025年5月开始,至2025年12月结束,并持续巩固。

(一)排查摸底(2025年5月)。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取水口的摸底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取水许可证问题排查,计量档案建立,取用水数据上传。

(二)全面系统治理(2025年6月—9月)。紧盯取水口排查整治、取水许可证照治理、计量设施安装、电子档案建立、计量数据传送等任务开展情况,指导推进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开发完善取用水管理平台应用功能和数据对接,实现取用水管理业务的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对取用水行为进行动态监测,有问题的随查随改,已整改完成销号遗留问题开展“回头看”。县级对已开展工作进行自查,地市级组织对辖区内各县完成情况进行抽查,自治区对各地市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评估。针对重点排查洗车场私自凿井、盗用地下水工作任务,各地市、各县(市、区)于9月底向自治区水利厅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三)总结提升(2025年10月—12月)。各地要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积累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等方面进行总结,针对抽查检查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落实,定期重复排查,防止反弹,建立健全取用水长效管控机制,夯实工作成果。各地市、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经验做法报自治区水利厅。

七、有关要求

各市县要全面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结合水行政执法“守敬”行动,探索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建立沟通协调、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工作做法和成效,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工作氛围。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柴婷  0951-5552225

                  杨丽美 0951-5552035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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