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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第一批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解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5-00044 文号 宁水计发〔2024〕12号 发布日期 2025-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第一批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解计划的通知

宁水计发〔2024〕12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7号),提前下达我区2025年第一批中央水利发展资金21509万元。经商自治区财政厅,现将该笔资金分解计划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分解计划包括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其他市、县(区)及单位两部分,其中:下达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水利发展资金8833万元;下达其他市、县(区)及单位水利发展资金12676万元。

二、按照财政部下达我区任务清单,本次分解下达的资金支出方向及主要任务为:一是水旱灾害防御,包括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及设施维修养护、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二是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包括母亲河(湖)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其他取水口取水在线计量建设。三是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包括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淤地坝治理。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由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重点任务落实,自主整合实施有关项目。其他市、县(区)及单位水利发展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分解下达,统筹用于相应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年度任务及绩效目标。

四、各市、县(区)应履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统筹地方资金用于相应项目建设。要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在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多方式、多渠道筹集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五、各市、县(区)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24号)有关规定,建立完善项目库,按期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重复安排,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六、本批计划同步分解下达主要任务、绩效目标,各有关市、县(区)水利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17号),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细化和申报、绩效自评等工作,于2025年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绩效目标申报表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

七、各市、县(区)水务局要于每月25日前将工程建设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通过“水利统计管理系统”报自治区水利厅,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要将资金整合使用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自治区水利厅。

联系人:田钊  韩梅   联系电话:0951-5552237  5552171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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